甲酒廠為一般納稅人銷售啤酒200箱,某酒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生產白酒和甲類啤酒2012年7月銷

1,某酒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生產白酒和甲類啤酒2012年7月銷

白酒應繳消費稅=2,000,000×20%+50×1,000×0.5×2= 450,000(元)甲類啤酒應繳消費稅=250×250= 62,500(元)所以,共應繳消費稅= 450,000+62,500 =512,500(元)應繳增值稅(銷項稅額)=(2,000,000+2,000×250)×17% =425,000(元)
稅法規(guī)定,除啤酒、黃酒之外的酒類,包裝物押金在收取的當時就要計征增值稅和消費稅,所以銷售白酒收取的包裝物押金,不論是否退回, 計算增值稅和消費稅時要一并計入計稅依據。而啤酒和黃酒酒是從量定額征收消費稅的,所以在收取押金的時候不計征增值稅及消費稅,逾期不退回時確認收入,計征增值稅但不征消費稅。銷項稅:50x17%+(2+23.4)/(1+17%)x17%=12.19萬元。

某酒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生產白酒和甲類啤酒2012年7月銷

2,財經法規(guī)計算增值稅的題

銷項稅額=(93600+2000)*17%/1.17=13890.6元答案是對的,啤酒黃酒外酒類銷售收取的包裝物押金要并入銷售一起計算增值稅和消費稅。參考法規(guī):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5]192號):“從1995年6月1日起,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當期銷售額繳稅。”
為了加深對增值的理解補充下個人心得: 材料(包括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如在建工程,進價進成本,沒有流通增值(物流成本回報),沒有銷項不應抵扣,所以進項轉出。 產品(包括委托加工)生產增值(加工投入回報)用于非應稅項目如在建工程,增值部分進在建工程成本,所以視同銷售。 材料(包括貨物)用于投資,公價(含流通增值)進成本,也視同銷售。 其他視同銷售行為同理。

財經法規(guī)計算增值稅的題

3,某酒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生產白酒和甲類啤酒兩種產品2012

解:應納增值稅=200x17%+0.2x250x17%=77.52萬元。應納消費稅=200x20%+0.022x250=86.16萬元。按消費稅的規(guī)定白酒消費稅除從價計征外,還從量計征,即每銷售1千克征收1元(即每噸1000元)的消費稅。但題中其他消費稅稅率都列明了,但這個1元沒有列明。如按消費稅條例規(guī)定,該酒廠應納消費稅:應納消費稅額=200x20%+0.1x50+0.022x250=92.16萬元。
白酒1.增值稅=200*17%=34萬元。2.消費稅,從價部分=200*20%=40萬元 從量部分=50*2000*0.5=5萬元啤酒1.增值稅=0.2*250*17%=8.5萬元2.消費稅 (售價低于3000,又說是甲類,迷惑) 消費稅= 250*250/10000=6.25萬元。所以增值稅=34+8.5=42.5消費稅=40+5+6.25=51.25

某酒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生產白酒和甲類啤酒兩種產品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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