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廠銷售啤酒時收取的包裝物押金,啤酒包裝物押金如何計征消費稅

1,啤酒包裝物押金如何計征消費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diào)整酒類產(chǎn)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84號)第四條規(guī)定,每噸啤酒出廠價格(含包裝物及包裝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稅)以上的,單位稅額250元/噸;每噸啤酒出廠價格在3000元(不含3000元,不含增值稅)以下的,單位稅額220元/噸。 由于啤酒采用從量定額辦法征收消費稅,應稅消費品的計稅依據(jù)是銷售數(shù)量而非銷售金額,征稅的多少與銷售數(shù)量成正比,而與銷售金額無直接關系。因此,企業(yè)銷售啤酒時,如果發(fā)生包裝物銷售行為,或收取押金,均不存在計征消費稅的問題。 但在劃分啤酒消費稅單位稅額檔次時,包含包裝物及包裝物押金,需要注意的是,包裝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復使用的塑料周轉(zhuǎn)箱的押金。

啤酒包裝物押金如何計征消費稅

2,啤酒包裝物押金是否計入消費稅

啤酒包裝物押金否計入消費稅。如果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chǎn)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則不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或者已收取的時間超過12個月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的,按不同的銷售結算方式分別為:1、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或者無書面合同的,為發(fā)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2、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為發(fā)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的,為發(fā)出應稅消費品并辦妥托收手續(xù)的當天;4、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jù)的當天。納稅人自產(chǎn)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移送使用的當天。納稅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提貨的當天。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為報關進口的當天?!吨腥A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 規(guī)定,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以及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如果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chǎn)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則不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或者已收取的時間超過12個月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對既作價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裝物的押金,凡納稅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沒有退還的,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由于啤酒采用從量定額辦法征收消費稅,應稅消費品的計稅依據(jù)是銷售數(shù)量而非銷售金額,征稅的多少與銷售數(shù)量成正比,而與銷售金額無直接關系。因此,企業(yè)銷售啤酒時,如果發(fā)生包裝物銷售行為,或收取押金,均不存在計征消費稅的問題。

啤酒包裝物押金是否計入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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