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廠酒罐租賃增值稅,酒業(yè)公司的稅有哪些

1,酒業(yè)公司的稅有哪些

按增值稅,另外還要交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不交消費稅,因為酒雖是應稅消費口,但只代理酒的銷售的話,不在應交消費稅的環(huán)節(jié).

酒業(yè)公司的稅有哪些

2,同時收取包裝物押金2000元此業(yè)務酒廠應計算的銷項稅額為元

普通發(fā)票上注明含稅金額為93600元;同時收取包裝物押金2000元,此業(yè)務酒廠應計算的銷項稅額為()元 (93600+2000)/1.17*0.17=13890.60元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5]192號)規(guī)定:從1995年6月1日起,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chǎn)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當期銷售額征稅.因此,該筆包裝物押金收入應并入銷售額一并繳納增值稅.

同時收取包裝物押金2000元此業(yè)務酒廠應計算的銷項稅額為元

3,酒廠收取的包裝物押金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guī)定:條例第六條所稱的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優(yōu)質(zhì)費、儲備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zhì)的價外收費。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的通知》(國稅發(fā)[1993]154號)規(guī)定: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帳核算的,不并入銷售額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退還的押金,應按包裝物貨物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秶叶悇湛偩株P于印發(fā)〈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fā)[1995]288號)規(guī)定:包裝物押金征稅規(guī)定中“逾期”以1年為期限,對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無論是否退還均并入銷售額征稅。個別包裝物周轉(zhuǎn)使用期限較長的,報經(jīng)稅務征收機關確定后,可適當放寬逾期期限。因此,該筆包裝物押金收入應并入銷售額一并繳納增值稅。
白酒的包裝物押金在半年前銷售白酒時已經(jīng)繳納了增值稅,而啤酒當時未交。

酒廠收取的包裝物押金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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