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有異物怎么賠償,買的啤酒有異物怎么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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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買的啤酒有異物怎么索賠

能,可以的

買的啤酒有異物怎么索賠

2,酒杯里有異物客人拒絕付款我該付賣價嗎

我覺得你是很辛苦的掙錢,但是犯了錯誤是要承擔的,當然我不認為應該賠償賣價,我覺得應該跟酒店的負責人說一下,賠償進價就好。
我覺得你應該付這錢,因為杯子沒洗干凈你沒發(fā)現(xiàn)是你的錯
我覺得你應該付這錢,因為你遞給客人杯子時,你沒有注意它里面有東西,這是你的過錯,所以你應該為你的失錯負責.

酒杯里有異物客人拒絕付款我該付賣價嗎

3,請問我在超市買了兩瓶白酒在喝的時候發(fā)現(xiàn)酒里有異物喝的我不舒服

如果你保留有購物發(fā)票(小票),帶上發(fā)票和商品(當然是沒有打開的情況下發(fā)現(xiàn)酒里有異物)可以找他們理論。但是,加入你的酒已經(jīng)打開了,那就沒有辦法了。因為已經(jīng)無法判斷酒里異物是何時進入的了。
你好!當然的去找他理論。陪不陪就不好說了。有的人蠻不講理。實在不行的話背后修理他。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望采納。
沒辦法,認了吧!下次買這個牌子的時候仔細看看!
呵呵 有可能是造假酒的 裝錯瓶了 把你那白酒里裝了點果肉呢

請問我在超市買了兩瓶白酒在喝的時候發(fā)現(xiàn)酒里有異物喝的我不舒服

4,啤酒里面發(fā)現(xiàn)異物有好幾塊白色實質(zhì)物體

這個問題我解釋過很多遍了 這種情況是正常的在 夏天低溫情況下很容易出現(xiàn)蛋白質(zhì)集合到一起還有可能是用筷子開瓶 里面是筷子的木屑你了解了啤酒生產(chǎn)程序后 會發(fā)現(xiàn)不會出現(xiàn)對人體有傷害的成分投訴這是根本沒有用處的 因為已經(jīng)開了瓶 沒有辦法來鑒定是否是客人添加的要是沒有開瓶 你又沒有喝 沒有造成傷害 而且里面的東西又不是添加劑 對人無害每個啤酒公司都是有質(zhì)量酒的 這是比較正常的 現(xiàn)在都不是新聞了 我建議你千萬不要 跟公司和經(jīng)銷商吵 找公司反應一下 基本上可以贈送兩件酒如果是啤酒瓶爆炸 對人體產(chǎn)生了傷害 或者是喝啤酒中毒死人了或者是違規(guī)使用添加劑 就可以喝啤酒公司打官司只有那種媒體廣泛報道 品牌害怕造成不良影響 或者是某主要領導喝了這個酒 你是黑惡勢力才會出現(xiàn)比較大金額賠償?shù)那闆r否則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你是要不到多少錢的 一般是一瓶賠兩瓶到目前為止 沒有一個廠家敢站出來說 我的產(chǎn)品沒有質(zhì)量酒問題 就像吃瓜子會遇見一個臭的 很正常的事情 我見過有的人拿著有質(zhì)量問題的產(chǎn)品找啤酒公司要幾萬塊錢的公司的人說 你去告我吧 結果根本就不理他了 一瓶酒也沒有賠你要是有時間 懂法律 我覺得你可以試著起訴該公司 因為我很想知道 法院會怎么判決

5,傷到里面的神經(jīng)出院可能口角輕微斜屬于幾級傷殘賠償多少

根據(jù)描述是無傷殘等級的,但是構成了輕微傷,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主要是醫(yī)療費、誤工費等。十級傷殘的標準:(二)、頭面部損傷致:1、一眼低視力1級;2、一側眼瞼下垂或畸形;3、一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于60°);4、淚小管損傷,遺留溢淚癥狀;5、眼內(nèi)異物存留6、外傷性白內(nèi)障;7、外傷性腦脊液鼻漏或耳漏;8、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4枚以上;9、口腔損傷,牙齒脫落8枚以上;10、口腔或顳下頜關節(jié)損傷,輕度張口受限;11、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12、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度聽覺障礙;13、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14、鼻尖缺失(或畸形);15、面部瘢痕形成,面積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線條狀瘢痕10cm以上;16、面部細小疲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15平方厘米以上;17、頭皮無毛發(fā)40平方厘米以上;18、顱骨缺損4平方厘米以上,遺留神經(jīng)系統(tǒng)輕度癥狀和體征;或顱骨缺損6平方厘米以上,無神經(jīng)系統(tǒng)癥狀和體征;19、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8立方厘米以[1] 上。
傷到神經(jīng)是七級傷殘賠償五年的工資可能要十幾萬吧
你好!可以申請鑒定。等級不一樣賠償也不一樣。如有疑問,請追問。

6,啤酒內(nèi)喝到異物可賠償

這個問題我解釋過很多遍了 這種情況是正常的在 夏天低溫情況下很容易出現(xiàn)蛋白質(zhì)集合到一起還有可能是用筷子開瓶 里面是筷子的木屑你了解了啤酒生產(chǎn)程序后 會發(fā)現(xiàn)不會出現(xiàn)對人體有傷害的成分投訴這是根本沒有用處的 因為已經(jīng)開了瓶 沒有辦法來鑒定是否是客人添加的要是沒有開瓶 你又沒有喝 沒有造成傷害 而且里面的東西又不是添加劑 對人無害每個啤酒公司都是有質(zhì)量酒的 這是比較正常的 現(xiàn)在都不是新聞了 我建議你千萬不要 跟公司和經(jīng)銷商吵 找公司反應一下 基本上可以贈送兩件酒如果是啤酒瓶爆炸 對人體產(chǎn)生了傷害 或者是喝啤酒中毒死人了或者是違規(guī)使用添加劑 就可以喝啤酒公司打官司只有那種媒體廣泛報道 品牌害怕造成不良影響 或者是某主要領導喝了這個酒 你是黑惡勢力才會出現(xiàn)比較大金額賠償?shù)那闆r否則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你是要不到多少錢的 一般是一瓶賠兩瓶到目前為止 沒有一個廠家敢站出來說 我的產(chǎn)品沒有質(zhì)量酒問題 就像吃瓜子會遇見一個臭的 很正常的事情 我見過有的人拿著有質(zhì)量問題的產(chǎn)品找啤酒公司要幾萬塊錢的公司的人說 你去告我吧 結果根本就不理他了 一瓶酒也沒有賠你要是有時間 懂法律 我覺得你可以試著起訴該公司 因為我很想知道 法院會怎么判決
可以找銷售商!要求賠償

7,酒醉身亡參與者有責任嗎

得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他們應該預見到喝酒傷身,卻沒有預見或已經(jīng)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屬于過失致人死亡,應負刑事責任。
結合到本案中,這種情況不好說的,因為誰也不知道喝酒的現(xiàn)場是怎么樣的,如果這幾個朋友都擯他酒,那他們是有責任的,如果只是朋友之間的聚會,和多了,由于自身的原因?qū)е碌乃劳鍪呛茈y主張那幾個人的賠償?shù)?!意思就是說,那幾個人得有故意或者重大過錯,否則是不能主張的!如果證明其他一同喝酒的朋友具有過錯存在困難,則可以適用公平責任原則,要求其他幾個朋友適當補償。適用公平原則,這樣比較合理!【個人意見】:首先, 我國法律未禁止成年公民飲酒,只是限制或禁止公民飲酒后進行某些特定行為。從審判實踐來看,法官判決“酒友”是否承擔賠償責任,主要是分析酒友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過錯的程度。酒友的過錯分析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喝酒的過程,第二階段是喝酒之后的照顧義務。 (一)、勸酒、迫酒導致的傷害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 一是要看勸酒、迫酒是否采用強制手段,如喝酒人自己不愿意喝酒,酒友采用強制的手段強迫其喝酒,導致傷害的,實施強迫手段的酒友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如果是非強制、禮節(jié)性勸飲,被敬酒者有自主選擇的權利,既不為法律所禁止,也為傳統(tǒng)和風俗民情所接受。一般不宜將這種行為界定為侵權行為。 二是要看酒友是否存在故意,如明...結合到本案中,這種情況不好說的,因為誰也不知道喝酒的現(xiàn)場是怎么樣的,如果這幾個朋友都擯他酒,那他們是有責任的,如果只是朋友之間的聚會,和多了,由于自身的原因?qū)е碌乃劳鍪呛茈y主張那幾個人的賠償?shù)?!意思就是說,那幾個人得有故意或者重大過錯,否則是不能主張的!如果證明其他一同喝酒的朋友具有過錯存在困難,則可以適用公平責任原則,要求其他幾個朋友適當補償。適用公平原則,這樣比較合理!【個人意見】:首先, 我國法律未禁止成年公民飲酒,只是限制或禁止公民飲酒后進行某些特定行為。從審判實踐來看,法官判決“酒友”是否承擔賠償責任,主要是分析酒友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過錯的程度。酒友的過錯分析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喝酒的過程,第二階段是喝酒之后的照顧義務。 (一)、勸酒、迫酒導致的傷害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 一是要看勸酒、迫酒是否采用強制手段,如喝酒人自己不愿意喝酒,酒友采用強制的手段強迫其喝酒,導致傷害的,實施強迫手段的酒友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如果是非強制、禮節(jié)性勸飲,被敬酒者有自主選擇的權利,既不為法律所禁止,也為傳統(tǒng)和風俗民情所接受。一般不宜將這種行為界定為侵權行為。 二是要看酒友是否存在故意,如明知他人因身體狀況或職業(yè)特點不適合喝酒,而違背其意愿強勸其喝酒,導致的傷害,應承擔賠償責任。例如明知他人系機動車駕駛員仍勸其共飲;或明知其酒后不能開車而放任或不加阻止其開車,所導致的傷害,亦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因此,分析勸酒、迫酒是否構成侵權,要看勸酒、迫酒的具體情節(jié)。 (二)、共飲者醉后,酒友應承擔怎樣的法律義務 醉酒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能預見到過量飲酒的后果,那么共飲者是否有勸阻他人喝酒的義務呢?從共飲者沒有法律上的義務,只有道德上的義務。那么,一旦其他人醉酒了,酒友不能一走了之,否則,導致的他人傷害則應承擔法律上的責任。對醉酒者承擔的救護、救助義務應達到怎樣的程度?例如:將一個醉酒引發(fā)突發(fā)疾病的人送往醫(yī)院、診所;將一個醉酒且基本失去自我控制能力的人送往其成人親屬照顧;將一個表面上沒有出現(xiàn)失控跡象的共飲者,送上車、家門口等等,這些常人通常的處理方式,如出現(xiàn)事故,不宜判決供飲者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的酒文化博大精深,“千里不同風,百里不同俗”,法官處理此類案件還要考慮到當?shù)仃P于酒的民風民俗,才能對是否構成侵權的要件做出正確的判斷?!景咐弧孔砭扑劳?親屬狀告酒友 2008年2月25日,陳某灣在東莞市冼沙同富酒店請朋友吃飯,赴宴的客人有12人,包括莫某均、周某潤及古某媚的丈夫周某華。其中,周某華與周某潤是親戚關系,與陳某灣、莫某均是朋友關系,與赴宴的其他9人素不相識。晚上約7時開始吃飯飲酒,約當晚9時結束,13人共飲了自帶的白酒9斤,大家飲的酒量比較均勻。晚宴結束時,其他幾人離席先走(有的去卡拉OK,有的回家),而陳某灣、莫某均、周某潤發(fā)現(xiàn)周某華醉酒了,便一同用車先送周某華到周某潤家中休息,打算待周某華酒醒后再送周某華回家。 到周某潤家后,莫某均、周某潤將周某華醉酒并安排在周某潤家休息的情況分別電話告知了周某華的父母和妻子。當晚約11點半,陳某灣、莫某均見周某華無異常,便回家了,由周某潤和其家人照料周某華。次日凌晨3時左右,周某潤發(fā)現(xiàn)周某華沒有了呼嚕聲,覺得有點不妥,便讓女兒打120、110并通知周某華的家人及陳某灣、莫某均。醫(yī)護人員趕到后,對周某華進行了搶救,然而周某華因酒精中毒,心跳、呼吸驟停,于2008年2月26日4時30分經(jīng)救治無效死亡。 在原審庭審中,古某媚、李某、周某田、周某欣主張陳某灣、莫某均、周某潤沒有盡到通知義務,只是在周某華酒精中毒發(fā)生惡化之后才電話通知周某華家屬稱周某華酒精中毒,也沒盡到悉心照顧的義務,導致周某華錯過了搶救的時機。 原審法院認為,應以普通人的標準來衡量,不能以醫(yī)生的標準來要求,否則對陳某灣、莫某均、周某潤而言是苛求和不公平的。周某華醉酒后熟睡并打著呼嚕,并無其他異常,陳某灣、莫某均、周某潤據(jù)此安頓其睡眠而不送去醫(yī)院,符合日常生活習慣和常理。周某潤憑熟睡中周某華呼嚕聲的停止,判斷周某華可能出了問題,是常人的合理注意,但此前作為普通人的是難以甚至無法預知周某華會發(fā)生酒精中毒死亡。況且,周某潤在發(fā)覺周某華可能不妥后,及時告知周某華的家人并打120救助。因此,從陳某灣、莫某均、周某潤的系列行為,可認定陳某灣、莫某均、周某潤已盡了注意、通知及照料的附隨義務,周某華醉酒后,陳某灣、莫某均、周某潤并無過錯。 綜上所述,周某華醉酒后發(fā)生酒精中毒死亡,是其本人不控制、過量飲酒造成的,是唯一的過錯方,陳某灣、莫某均、周某潤對周某華的死亡無過錯,因此,死者家屬要求陳某灣、莫某均、周某潤承擔賠償責任,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周某華家屬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東莞中級法院。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從陳某灣、莫某均、周某潤的系列行為,可認定陳某灣、莫某均、周某潤已盡了注意、通知及照料的附隨義務,周某華醉酒后,陳某灣、莫某均、周某潤并無過錯。而作為周某華本人,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到過量飲酒的后果,周某華無法控制自身的行為,應承擔由此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二審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例二】醉酒死亡引發(fā)民事賠償案 近來,因醉酒死亡引發(fā)的民事賠償案件時有發(fā)生。各方當事人對此類案件的看法、態(tài)度雖不盡相同,但賠償義務人無不感到非常冤枉。而各級法院的判決結果也相差甚遠。諸多新聞媒體對此類案件的審判結果也給予高度關注,并引發(fā)了“面對醉酒者,我們怎么辦”的討論。最近,筆者承辦了一起以張某(女)及其兩個女兒為原告,以與死者薛某(系張某之夫)一同喝酒的劉某等六人為共同被告的人身傷害賠償案件。該案現(xiàn)已塵埃落定,筆者作為此案被告的代理律師,經(jīng)過縝密的法律分析,成功的將訴狀中六名被告承擔全部法律責任降低為承擔20%的次要責任。 一、案情簡介 原告張某(女)及其兩個女兒。 被告劉某、李某、容某、周某、馬某、常某六人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九日十八時三十分左右,被告劉某、李某、容某、周某、常某與馬某(馬某、劉某、李某、容某、周某為同學關系)約好去某工廠附近的四川園林飯店吃飯。五人坐下后,薛某(男,四十歲,某工廠工人,系張某之夫,與被告劉某、李某、容某、周某、常某為同一車間,但吃飯前劉某、李某、容某、周某、馬某五人與薛某不認識)也進入了該飯店,因薛某與常某相識,就和五被告坐在了一起,后馬某也趕來參加。七人開始吃飯并喝酒。約三十分鐘后,容某喝了一杯酒因有事先行離開。剩余六人繼續(xù)吃飯、喝酒,共計喝了叁瓶白酒,兩瓶啤酒,其中李某自己喝了兩瓶啤酒。二十一時許,周某結帳后與李某、常某一同離開飯店。十分鐘后劉某離開飯店。約五分鐘后馬某與薛某一同離開飯店。馬某發(fā)現(xiàn)薛某有些醉意,便建議薛某去工廠的單身宿舍休息,并叫來李某、周某一同扶薛某上樓到周某與常某的宿舍(324房間)。薛某上床后,常某問他“喝水嗎?”薛某答“不喝”;常某又問他“你睡嗎?” 薛某答“睡吧”;常某又問他“脫衣服嗎?” 薛某答“不脫”。后薛某、周某睡了。薛某睡覺時一直打呼嚕。常某到半夜時才睡著。大約凌晨三時,周某、常某發(fā)現(xiàn)薛某頭部及上半身斜躺在地上,腳搭在床上,呼叫不應。周某立即撥打“120”并向車間領導進行匯報。薛某經(jīng)“120”搶救無效死亡。二00四年十二月三日,某市公安局出具了(2004)冀石公刑技法字第129號《關于薛某的尸體檢驗報告》:尸表檢驗,死者只穿蘭內(nèi)褲。尸長165㎝,發(fā)育正常,營養(yǎng)中等,皮膚呈白色,黑發(fā)長8㎝,冷凍緩解尸體,中度腐敗。雙眼角膜渾濁,瞳孔不能透視,瞼球結膜蒼白,鼻孔有出血,左口角有血跡,耳無異常。左顳部有4×2.5㎝表皮剝脫伴皮下出血,左額部眉外上有0.5×0.5㎝表皮剝脫。尸表其余部分未見損傷。解剖檢驗,切開頭皮,頭皮下及雙側顳肌無出血,顱骨無骨折。切開腹腔,可見心肺表面有點狀出血,胃內(nèi)有暗紅色稀粥樣胃內(nèi)溶物,有酒味,腹腔及其它臟器肉眼觀未見明顯異常。取出舌、喉、氣管見喉頭粘膜明顯出血水腫,氣管內(nèi)無異物。取心內(nèi)血5ml備檢。理化檢驗,TXY-I酒精定量檢測儀檢驗心內(nèi)血,酒精含量為104.49mg/100ml。檢驗意見:1、根據(jù)死者左額、左顳及左耳后損傷的性狀、特征,符合鈍性外力所致,磕碰擦蹭可以形成,損傷輕微屬非致命傷。2、根據(jù)理化檢驗結果死者心內(nèi)血酒精含量為104.49mg/100ml,說明死者生前曾大量飲酒。3、根據(jù)解剖檢驗見喉頭明顯充血水腫,結合心肺表面點狀出血等分析,薛某符合喉頭充血水腫引起窒息死亡。4、建議進一步做病理檢驗(家屬不要求進一步做病理檢驗)。 原告認為,被告劉某、李某、容某、周某、馬某、常某明知薛某已經(jīng)嚴重醉酒,而沒有將其送交家屬或送到醫(yī)院進行救治,卻將其放到單身宿舍置之不理,從而導致薛某因醉酒致喉頭充血水腫引起窒息死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六被告共同過失致人損害,造成薛某死亡的嚴重后果,構成共同侵權,依法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認為,第一、二00四年十一月十九日晚六人聚餐時并沒有主動約請薛某,薛某是碰巧遇上主動坐到六人的桌上的,六人也不好意思攆他走。席間大家都是自行倒酒,并沒有人勸酒,且在自己認為本人已經(jīng)吃好喝好后自行離開。當馬某發(fā)現(xiàn)薛某喝酒過量后建議其到工廠宿舍休息,并與周某、李某將其扶到周某與常某的單身宿舍休息時,薛某的意識清楚。且馬某、李某、周某、常某當時也大量飲酒。在馬某、李某、周某、容某、劉某飯前與薛某不認識,薛某沒有告知其家庭住址,薛某妻子的電話關機的情況下,李某、周某、常某讓薛某在單身宿舍休息的行為已經(jīng)盡到了善良照顧義務。第二、薛某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己的酒量及身體的健康狀況有深刻的認識,薛某醉酒是自己貪酒造成的。責任應由其自己承擔。被告六人對其沒有進行照顧和看護的法定義務。第三、薛某的尸檢報告表明雖檢測到其生前曾大量飲酒,但在沒有明確薛某的死亡原因是酒精中毒的情況下,薛某的死因不能確定,薛某生前飲酒與其死亡之間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故原告訴被告侵權證據(jù)不足。第四、薛某一夜未歸,其家屬沒有采取任何尋找措施,應承擔一定的責任。綜上所述,六被告對薛某的死亡不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審理認為,死者薛某作為成年人應當預見到過量飲酒的危害,對于酒后猝死的嚴重后果本人應承擔主要責任。薛某與劉某、李某、周某、馬某、常某五被告同桌飲酒后辨認和控制能力減弱,有可能造成傷害,其后行為和同桌飲酒人之間產(chǎn)生了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劉某等人沒有將其送交家屬或送到醫(yī)院救治,未盡到及時救助義務,應承擔次要責任。被告容某喝了一杯酒后即先行離開,其對后面飲酒及其它情況不知,故不應承擔責任。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劉某、李某、周某、馬某、常某連帶承擔20%的賠償責任。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筆者作為六名被告的代理律師從以下方面進行了詳細的法律分析:六被告的行為是否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本案主要爭議的焦點是:六名被告的行為與薛某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及其主觀上是否存在過失。 筆者認為:根據(jù)案情,七人開始吃飯約三十分鐘后,容某喝了一杯酒因有事先行離開,其對后面飲酒及其它情況不知,故不應承擔責任。法院對此予以認定,判決容某不承擔任何責任。 對劉某、李某、周某、馬某、常某五人的行為從以下兩個方面分析: 1、因果關系,是指損害事實與違法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目前,關于因果關系存在兩種學說:直接因果關系學說和相當因果關系學說。直接因果關系又稱為狹義因果關系,它要求以哲學上嚴格意義的因果關系作為侵權行為的要件。由于互為因果關系的條件在現(xiàn)實中,很難窮盡,缺乏可操作性,且極易導致受害人難以獲得侵權行為法的救濟的情況。故,專家、學者認為采用直接因果關系學說是不符合法律是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的精神的。我國學者楊立新將其概括為一個三段論:“大前提:以行為時社會的一般智識經(jīng)驗,此種行為能夠引起此種損害結果;小前提:現(xiàn)實中,此種行為已經(jīng)引起了此種損害結果;結論:那么,此種行為為此種損害結果發(fā)生的適當條件。既然如此,此種行為與此種損害結果之間為有相當因果關系?!? 筆者認為:大前提-從社會的一般智識經(jīng)驗,可知大量飲酒能夠引起飲酒者死亡的后果;小前提-事實上,薛某大量飲酒后已經(jīng)死亡;結論-薛某生前大量飲酒是導致其死亡的適當條件。因此,五被告與薛某一起飲酒的行為與薛某的死亡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系。一審法院采納了筆者的觀點,認為“薛某與劉某、李某、周某、馬某、常某六被告同桌飲酒后辨認和控制能力減弱,有可能造成傷害,其后行為和同桌飲酒人之間產(chǎn)生了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確定了薛某的死亡結果與五被告與其一起喝酒及酒后的管理具有因果關系。 2、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而且能夠預見行為具有加害他人的危險性,卻依然實施該行為的心里現(xiàn)象。過失實質(zhì)體現(xiàn)了行為人的自主參與,因而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基本要件。過失是一種不注意的心里狀態(tài),是對自己注意義務的違反。注意義務分為兩種情況:一般注意義務和特殊注意義務。一般注意義務是一般社會交往中產(chǎn)生的注意義務;特殊注意義務是特定關系中產(chǎn)生的注意義務,如司機、醫(yī)生等特定職業(yè)者的注意義務。我國民法學家佟柔認為:“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過失,必須以行為人是否應當注意、能夠注意卻未注意為依據(jù)。由于時間、地點、條件的不同,客觀環(huán)境不斷發(fā)生變化,人們應當注意和能夠注意的標準也在不斷變化。所以應當注意和能夠注意的標準,也應當以時間、地點、條件為轉移。” 筆者認為:首先,過失的判斷以行為人對受害人的利益負有注意義務為前提,在注意義務存在的前提下,過失的判斷就應取決于注意的程度即違反注意義務。在作出具體判斷時,應結合行為人的年齡、職業(yè)、行為發(fā)生時行為人的生理、精神狀態(tài)、以及行為發(fā)生的時間、地點等條件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其次,就本案而言,前面筆者已經(jīng)論述了薛某的死亡與五被告之間存在相當因果關系。在這個前提下,必然產(chǎn)生五被告對薛某的注意義務。因而,五被告在本案中是否存在過失,取決于在當時條件下五被告對薛某應注意到何種程度方為一個善良公民已經(jīng)履行了真誠注意、謹慎的行為義務。其次,就本案而言,前面筆者已經(jīng)論述了薛某的死亡與五被告之間存在相當因果關系。在這個前提下,必然產(chǎn)生五被告對薛某的注意義務。因而,五被告在本案中是否存在過失,取決于在當時條件下五被告對薛某應注意到何種程度方為一個善良公民已經(jīng)履行了真誠注意、謹慎的行為義務。判斷劉某等五人是否存在過失的主要條件(案件背景)因素有:①劉某等五人與薛某之間互不了解;②席間沒有人勸酒;③薛某飲酒的同時,劉某等五人也喝了酒;④被告馬某發(fā)現(xiàn)薛某醉酒時,在不知其家庭住址且與其家屬不能取得聯(lián)系并征得其同意得情況下,與周某、李某一起扶他到周某與常某合住的宿舍休息;⑤薛某睡前常某關切得詢問其“喝水嗎?”、“脫衣服嗎?”時,薛某明確答復了常某;⑥薛某睡后一段時間常某才入睡;⑦劉某、常某等五人均不是醫(yī)務人員;⑧在發(fā)現(xiàn)薛某情況異常后,立即撥打“120”進行救治。筆者認為在綜合上述條件,由于常某等五人均不是醫(yī)務人員,這就決定了他們的醫(yī)學知識是非常有限的,法官在判斷其五人對薛某的注意程度時的判斷標準不能以特殊注意義務即一個醫(yī)務人員通常情況下應具有的智識與經(jīng)驗作為判斷標準,而應以一般注意義務為標準即一般社會交往中產(chǎn)生的注意義務。通常情況下,常某等五人應該都知道酒精中毒可能會出現(xiàn)致人死亡的后果,在常某等五人沒有喝酒且精神狀態(tài)正常的情況下,把一個因醉酒而神智不清或者控制、辨認能力降低的人交其看管,如果存在常某等五人應當預見到如不及時送醫(yī)院救治醉酒者可能死亡的后果而沒有預見到的條件;或者雖然已經(jīng)預見到可能會發(fā)生這一危害結果,但是基于日常生活中時常發(fā)生醉酒的人睡一覺后即行恢復的情況,認為該醉酒者亦能自行恢復,不會發(fā)生醉酒者死亡的危害結果的條件下,導致醉酒者死亡,應該認定常某等五人沒有盡到一般注意義務,構成過失。但是,本案的案件背景顯示,常某等五人當時也處于剛剛喝了酒的狀態(tài),從公平角度講,法官在確認死者薛某酒后控制、辨認能力降低的條件下,亦應認定一同喝酒的常某等五人酒后也應存在控制、辨認能力降低的條件。在此條件下,法官要作出正確的判斷不應以一個沒有喝酒的人通常情況下會如何作出判斷為標準,而應當考慮的是喝酒后的人在同等條件下會如何處理此事。會不會將另一個尚能表達明確其意思的醉酒者送往醫(yī)院救治,如果能,則常某等五人有過失,如果不能,則常某等五人無過失。筆者認為,事實上,喝酒后的人在同等條件下對另一個尚醉酒者的生理條件、健康狀況很難作出正確判斷應是一個普遍存在的現(xiàn)象。結合本案,在死者薛某睡前,常某問他“喝水嗎?”薛某回答“不喝,睡覺吧”。常某又問“脫衣服嗎?” 薛某回答“不脫?!敝?,薛某入睡,打起呼嚕。薛某睡后一段時間,常某才睡。至此,筆者認為,常某在酒后,在薛某入睡前,能對其關切的進行詢問,在得到薛某明確的回答且薛某已經(jīng)入睡后其才睡覺,就已經(jīng)盡到了一個善良之人的注意義務,是符合社會公共道德所要求的行為準則的,常某酒后能對薛某關注到這個程度已經(jīng)足矣。因此,常某等五人在本案中沒有過失。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雖然五被告對薛某的死亡結果的發(fā)生并不存在過失,但是由于與五被告與其一起喝酒及酒后的管理具有相當因果關系,因而可以認為五被告對于薛某的死亡結果的發(fā)生應當承擔一定比例的責任。一審法院的判決也正是基于此判令醉酒致死的薛某承擔80%的主要責任,與其共同飲酒的五名被告承擔20%的次要責任。
bc是否承擔責任,關鍵看他們有無過錯。若bc對a一味勸酒,大飲豪飲,致使a酒醉身亡,他們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相反,若他們知道a的酒量和當天飲酒情況,并未過份勸酒,甚至勸阻a再飲酒,而a酒興大發(fā),狂喝濫飲而酒醉身亡,bc是沒有什么責任的?,F(xiàn)在,bc對a家人作了適當賠償,應認為此事已經(jīng)了結。
參與者可以分擔一部分的民事責任,但酒醉身亡者自己要承擔大部分責任?!睹穹ㄍ▌t》第一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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