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條例(國家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條例)

1. 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條例

1. 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條例

1.禁止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2.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設置排污口必須拆除;

  3.不得設置與供水需要無關的碼頭,禁止??看埃?/p>

  4.禁止堆置和存放工業(yè)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和其他廢棄物;

  5.禁止設置油庫;

  6.禁止從事種植、放養(yǎng)畜禽和網箱養(yǎng)殖活物;

  7.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游泳活動和其他活動。

2. 國家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條例

2. 國家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條例

第一條 為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和經濟建設發(fā)展,必須保護好飲用水水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全國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飲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條 按照不同的水質標準和防護要求分級劃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q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qū)一般劃分為一級保護區(qū)和二級保護區(qū),必要時可增設準保護區(qū)。各級保護區(qū)應有明確的地理界線。

第四條 飲用水水源各級保護區(qū)及準保護區(qū)均應規(guī)定明確的水質標準并限期達標。

第五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qū)的設置和污染防治應納入當地的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和水污染防治規(guī)劃??绲貐^(qū)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qū)的設置和污染治理應納入有關流域、區(qū)域、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和水污染防治規(guī)劃。

3. 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條例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運行管理、供水用水等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農村飲用水,是指集鎮(zhèn)供水管網覆蓋范圍之外,利用農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為農村居民提供的生活飲用水。農村飲用水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村民自治、規(guī)范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則。?

4. 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條例說明

第一條 為了加強飲用天然礦泉水(以下簡稱礦泉水)資源的開發(fā)、保護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礦泉水勘查評價、鑒定、開采、保護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礦泉水是指從地下深處自然涌出或者經人工揭露的、未受污染,含有一定量的礦物鹽、微量元素或者二氧化碳的地下礦水。

  第四條 礦泉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壞或者污染。

  第五條 對礦泉水資源實行統一規(guī)劃、合理開發(fā)、有效保護的原則。

  第六條 礦泉水水源所在地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礦泉水資源開發(fā)和保護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礦泉水資源開發(fā)和保護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利、環(huán)境保護、林業(yè)、衛(wèi)生、質量技術監(jiān)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礦泉水資源開發(fā)和保護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礦泉水資源勘查開發(fā)保護規(guī)劃,在征得省水利和環(huán)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九條 勘查評價礦泉水資源的單位必須依法取得勘查許可證。

  第十條 礦泉水勘查單位對礦泉水資源的勘查評價,應當按照《飲用天然礦泉水國家標準》和有關勘查規(guī)范進行。

  第十一條 礦泉水水源水質檢驗單位應當具有計量認證合格證。礦泉水水源微生物指標檢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wèi)生法》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二條 礦泉水水源樣品采集、保存、送檢以及測試,應當執(zhí)行國家飲用天然礦泉水檢驗方法的規(guī)定。

  第十三條 鑒定礦泉水應當向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組織地質礦產、水利、衛(wèi)生、質量技術監(jiān)督、環(huán)境保護等方面專家組成的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鑒定合格后,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鑒定委員會鑒定意見向申請人頒發(fā)礦泉水鑒定證書。

  第十四條 申請礦泉水鑒定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ㄒ唬┑V泉水勘查許可證;

  (二)礦泉水勘查評價報告;

 ?。ㄈ┧|檢驗原始報告;

 ?。ㄋ模┏樗囼炘假Y料;

 ?。ㄎ澹﹦討B(tài)監(jiān)測原始資料。

  第十五條 礦泉水鑒定證書是開發(fā)礦泉水資源的主要依據。未取得礦泉水鑒定證書的,不得以礦泉水的名稱進行開發(fā)。

  第十六條 開采經鑒定的礦泉水資源,必須依法向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采礦登記,取得采礦許可證后,方可投入生產。

  第十七條 經鑒定的礦泉水水源不得生產純凈水等非礦泉水飲品。

  第十八條 礦泉水產品標識標注的化學成分及含量等內容,應當與鑒定證書內容一致。

  第十九條 開發(fā)礦泉水資源的采礦權人,應當按照采礦許可證確定的開采量和范圍開采。禁止超量開采或者超范圍開采。

  第二十條 開采礦泉水應當在水源地就近引流灌裝,不得以任何方式運輸至異地灌裝。

  第二十一條 開采礦泉水的采礦權人,應當對其開采的礦泉水井(泉)進行動態(tài)監(jiān)測并建立監(jiān)測檔案。每隔15日進行一次水量、水溫、水位監(jiān)測,每隔6個月將監(jiān)測數據報當地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對已開發(fā)的礦泉水水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其水質水量、資源保護和地質環(huán)境狀況等進行監(jiān)督管理。開發(fā)礦泉水水源的采礦權人,應當如實報告有關情況并提交年度報告。

  第二十三條 因污染致使礦泉水水源水質發(fā)生改變并不符合《飲用天然礦泉水國家標準》,治理后經鑒定仍未達到標準的,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注銷鑒定證書和采礦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礦泉水水源集中分布區(qū)域或者重要的礦泉水水源地,應當設立礦泉水水源保護區(qū),礦泉水水源保護區(qū)管理機構負責保護區(qū)的各項管理工作。

  礦泉水水源保護區(qū)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礦泉水水源保護區(qū)的建設,應當納入礦泉水資源勘查開發(fā)保護規(guī)劃,保證保護區(qū)的建設和資金等保障措施的落實。

  第二十六條 在礦泉水水源保護區(qū)內,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保護植被,涵養(yǎng)水源。

  第二十七條 禁止在礦泉水水源保護區(qū)內從事旅游及其他可能導致礦泉水水源污染的活動。

  第二十八條 在已開發(fā)的礦泉水水源地,采礦權人應當設立衛(wèi)生防護區(qū)。衛(wèi)生防護區(qū)的設置、范圍和要求應當符合《飲用天然礦泉水國家標準》。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本條例四條規(guī)定,采用破壞性開采方法開采礦泉水資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造成礦泉水資源嚴重破壞的,由原發(fā)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并處以相關處罰。

5. 威海市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條例

? ??威海市區(qū)城市綠化養(yǎng)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綠化養(yǎng)護管理,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tài)環(huán)境,根據《城市綠化條例》、《山東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威海市區(qū)(以下簡稱市區(qū),包括環(huán)翠區(qū)和高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范圍內城市綠化養(yǎng)護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建委是市區(qū)城市綠化養(yǎng)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區(qū)城市綠化養(yǎng)護標準的制定及考核工作,并按照市政府的規(guī)定,具體負責所分擔區(qū)域的城市綠化養(yǎng)護管理工作。

環(huán)翠區(qū)和高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按照市政府規(guī)定,負責所分擔區(qū)域的城市綠化養(yǎng)護管理工作。

財政、城管執(zhí)法、物業(yè)、環(huán)衛(wèi)等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綠化養(yǎng)護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市公園、廣場綠地、街道小游園及城市主要道路綠化帶的養(yǎng)護管理,由各級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按照確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單位附屬綠地的養(yǎng)護管理,由產權單位負責;單位生產、經營辦公場所周圍責任區(qū)內綠地的養(yǎng)護管理,由責任單位負責;住宅小區(qū)綠地的養(yǎng)護管理,由小區(qū)物業(yè)服務單位負責。

第五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認養(yǎng)城市公共綠地,具體辦法參照《威海市市區(qū)樹木花草社會化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六條? 城市綠化實行分級養(yǎng)護,具體按照市區(qū)城市綠化養(yǎng)護管理標準執(zhí)行。

第七條? 各級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和管理范圍,建立和完善城市綠化養(yǎng)護管理檔案,明確養(yǎng)護管理目標和任務。

第八條? 由各級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管理的綠化養(yǎng)護項目,應按規(guī)定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養(yǎng)護單位。招標工作由各級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按照各自權限和管理范圍自行組織。

城市綠化養(yǎng)護項目工程量較小的,可將幾個項目合并后進行公開招標。

財政、審計、監(jiān)察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切實加強對招標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九條? 參加城市綠化養(yǎng)護投標的企業(yè),應具有3級以上城市綠化養(yǎng)護資質,并在技術、設備等方面滿足城市綠化養(yǎng)護需要。

第十條? 各級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與中標的養(yǎng)護單位依法簽訂養(yǎng)護合同,養(yǎng)護期一般為2年。

第十一條? 養(yǎng)護單位和認養(yǎng)人應嚴格按照市區(qū)城市綠化養(yǎng)護管理標準進行養(yǎng)護管理,保證城市綠化養(yǎng)護質量。

第十二條? 因園林樹木傾倒危及行人、道路交通安全時,養(yǎng)護單位應及時采取相關補救措施,保障行人及城市交通安全。

第十三條? 養(yǎng)護單位和認養(yǎng)人應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加強對樹木花草病蟲害的調查與監(jiān)測,認真做好植物病蟲害及其他自然災害的防治工作。

第十四條? 在重大公共活動和重要接待活動期間,養(yǎng)護單位應按照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的部署和要求,在重點區(qū)域和路段擺放景觀盆花。

第十五條? 養(yǎng)護單位應將季度完成養(yǎng)護工作量及下季度養(yǎng)護計劃報送相關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并建立完整的養(yǎng)護技術檔案。

第十六條? 破挖、占用城市綠地的單位和個人,應向有關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繳納城市綠化補償費。對已批準的城市綠地破挖工程,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及時通知養(yǎng)護單位,做好相關修復工作,保障城市綠化景觀效果。

第十七條? 城市綠化養(yǎng)護經費按市政府劃定的管理范圍,由市和各區(qū)財政分別承擔。各級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城市綠化養(yǎng)護等級及相關定額標準,核定城市綠化養(yǎng)護經費。

第十八條? 城市主干道的綠化養(yǎng)護管理考核工作,由市建委會同財政、城管執(zhí)法和各區(qū)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組成考核小組(以下簡稱考核小組),負責組織實施。

其他區(qū)域城市綠化的養(yǎng)護管理考核工作,由所屬區(qū)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考核小組應依據市區(qū)城市綠化養(yǎng)護管理考核評分標準及養(yǎng)護合同,對城市主干道綠化實行季度百分制考核??己瞬扇《ㄆ跈z查和日常巡查相結合的方式,定期檢查由考核小組每季度末組織實施,滿分為60分;日常巡查由相關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滿分為40分。

第二十條? 各級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將養(yǎng)護期內養(yǎng)護單位的季度考核得分,作為撥付養(yǎng)護經費的依據。90分以上的,全額撥付養(yǎng)護經費;90分以下的,每降低1分,扣減養(yǎng)護經費的2%。

第二十一條? 對季度考核得分低于75分,或連續(xù)2個季度低于80分的養(yǎng)護單位,相關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可解除與其簽訂的養(yǎng)護合同,并取消其下一年度城市綠化養(yǎng)護投標資格。

第二十二條? 因養(yǎng)護單位不履行養(yǎng)護職責,造成綠地損毀,樹木花草大面積死亡的,相關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終止與其簽訂的養(yǎng)護合同,并依據《威海市城市綠化辦法》對其進行處罰;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養(yǎng)護單位虛報、謊報養(yǎng)護工程量的,一經查出,扣罰季度全部養(yǎng)護經費,并取消年度評優(yōu)及下年度養(yǎng)護投標資格。

第二十四條? 城市綠化養(yǎng)護管理考核實行定期通報制度。市建委要組織對城市綠化養(yǎng)護管理工作進行年終評比,對成績突出的單位,予以表彰或獎勵;對成績較差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五條? 養(yǎng)護單位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提起申訴,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對其申訴給予書面答復。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損壞城市綠化和綠化設施行為的,依據《威海市城市綠化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建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6. 曲靖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條例

2021年5月31日,曲靖市第七次全國人口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發(fā)布公報,對曲靖市第七次全國人口普查主要數據進行發(fā)布。公報主要內容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全國人口普查條例》規(guī)定和《國務院關于開展第七次全國人口普查的通知》(國發(fā)〔2019〕24號)要求,我國進行了第七次全國人口普查。在市委、市政府和地方各級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在全體普查對象的支持配合下,通過全市廣大普查工作人員的不懈努力,曲靖市圓滿完成了人口普查的現場登記、比對復查、數據匯總等任務。現將我市人口主要數據公布如下:

一、總人口及人口分布

全市總人口(常住人口)為5765775人。9個縣(市、區(qū))中,常住人口超過100萬人的有1個,在90萬人至100萬人之間的有1個,在50萬人至90萬人之間的有4 個,在20萬人至50萬人之間的有2個,少于20萬人的有 1個。其中,人口居前3位的宣威市、麒麟區(qū)、會澤縣合計人口占全市總人口比重為51.69%。

7. 渭南市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警務輔助人員管理,保障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充分發(fā)揮警務輔助人員在社會治安管理中的輔助作用,依據《渭南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實施辦法》(渭政辦發(fā)〔2018〕161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警務輔助人員,是指根據社會治安形勢發(fā)展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由政府出資保障,面向社會招聘,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轉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員。

第三條 各類警務輔助人員統稱“輔警”。按照職責分工,輔警分為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

文職輔警負責協助公安機關非執(zhí)法崗位人民警察從事行政管理、技術支持、警務保障等工作;勤務輔警負責協助公安機關執(zhí)法崗位人民警察開展執(zhí)法執(zhí)勤和其他勤務活動。

在公安機關從事膳食、保衛(wèi)、保潔等后勤服務工作的人員,各級群防群治組織聘用的治安防范人員等,不屬于警務輔助人員。

第四條 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統一領導、分工負責。蒲城縣人民政府擔負本地區(qū)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主體責任,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強化監(jiān)督檢查,落實保障措施。

機構編制部門主要負責警務輔助人員用人額度的審核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要負責指導警務輔助人員招聘、薪酬確定和落實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障工作,財政部門主要負責警務輔助人員經費保障工作,民政部門主要負責警務輔助人員烈士評定及烈屬撫恤工作,公安機關主要負責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使用和管理工作。

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

第五條 按照“科學確定員額、規(guī)模適當從緊”的原則,結合本地社會治安狀況、警務編制配置及經濟社會發(fā)展情況,科學配置、合理控制、動態(tài)調整警務輔助人員規(guī)模。用人額度原則上不超過本地公安機關授銜的人民警察數量;主要用于交警、巡特警、派出所等崗位。

警務輔助人員用人額度由縣公安局提出,經縣編辦審核后,報市公安局、市編辦審批。

第二章 職責、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警務輔助人員不具備執(zhí)法主體資格,不能單獨、直接參與公安執(zhí)法工作,須在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指揮、監(jiān)督下開展相應的輔助性工作。

警務輔助人員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其履行職責行為的后果由所在公安機關承擔。

第七條 文職輔警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管理、指揮和監(jiān)督下,按照崗位職責要求,可以從事下列非執(zhí)法崗位的相關輔助工作:

㈠協助開展文書助理、檔案管理、接線查詢、窗口服務、證件辦理、信息采集與錄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㈡協助開展心理咨詢、醫(yī)療、翻譯、計算機網絡維護、數據分析、軟件研發(fā)、安全監(jiān)測、通訊保障、資金分析、非涉密財務管理、實驗室分析、現場勘查、檢驗鑒定等技術支持工作;

㈢協助開展警用裝備保管和維護保養(yǎng)等警務保障工作;

㈣其他可以由文職輔警從事的工作。

第八條 勤務輔警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管理、指揮和監(jiān)督下,按照崗位職責要求,可以從事下列執(zhí)法崗位的相關輔助工作:

㈠協助預防、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㈡協助開展治安巡邏、治安檢查以及對人員聚集場所進行安全檢查;

㈢協助盤查、堵控、監(jiān)控、看管違法犯罪嫌疑人;

㈣協助維護案(事)件現場秩序,保護案(事)件現場,搶救受傷人員;

㈤協助疏導交通,勸阻、糾正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采集道路交通違法信息;

㈥協助開展戒毒人員日常管理、檢查易制毒化學品企業(yè)、公開查緝毒品;

㈦協助開展公安監(jiān)管場所的管理勤務;

㈧協助開展出入境管理服務;

㈨協助開展社會治安防范、道路交通安全、禁毒等宣傳教育;

㈩執(zhí)行公安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布置的其他警務輔助工作。

第九條 警務輔助人員不得從事下列工作:

㈠國內安全保衛(wèi)、技術偵察、機要、情報、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㈡辦理涉及國家秘密、警務秘密的事項;

㈢案件調查取證、出具鑒定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㈣執(zhí)行刑事強制措施;

㈤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㈥審核案件;

㈦保管武器、警械;

㈧單獨執(zhí)法或者以個人名義執(zhí)法;

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必須由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從事的工作。

第十條 警務輔助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㈠獲得履行職責必要的工作條件;

㈡依法獲得工作報酬,享受休息休假、社會保險、醫(yī)療等福利待遇;

㈢參加政治理論學習和業(yè)務知識培訓;

㈣對侵犯自身權益的行為依法提出申訴和控告;

㈤依法要求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

㈥受表彰獎勵的權利;

㈦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警務輔助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㈠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

㈡服從公安機關管理,聽從人民警察指揮;

㈢遵守保密規(guī)定,服從保密管理;

㈣忠于職守,愛崗敬業(yè);

㈤執(zhí)行工作規(guī)范,遵守紀律規(guī)定;

㈥遵守社會公德,尊重風俗習慣;

㈦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和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人員招聘

第十二條 警務輔助人員招聘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的原則,統一招聘標準、招聘程序和條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

第十三條 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計劃由縣公安機關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fā)展情況、社會治安狀況和警力實際需求,在核定用人額度內提出,經縣級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 警務輔助人員招聘工作由縣公安局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指導下統一組織實施。招聘工作結束后30日內報市公安局備案。

公安機關各警種、部門和基層所隊不得自行組織警務輔助人員招聘工作。

第十五條 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按照發(fā)布公告、自愿報名、資格審查、筆試、面試、體能測試、體檢、政審、公示等程序實施,公開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十六條 報考警務輔助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㈠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㈡擁護憲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

㈢18周歲以上;

㈣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㈤具有良好的品行,組織紀律觀念較強,服從組織分配;

㈥具有正常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身體條件;

㈦公安機關規(guī)定的招聘崗位需要的其他條件。

對于特殊警務輔助崗位,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公安局同意,可以對上述條件進行適當調整。

報考文職輔警崗位,應具備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專業(yè)資質和專門技能。

第十七條 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招聘公安烈士、因公犧牲公安民警和在職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退役士兵、見義勇為積極分子和先進個人、公安類(警察類)或者政法類院校畢業(yè)生,以及具有崗位所需專業(yè)資質和專門技能的人員。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招聘為警務輔助人員:

㈠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違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㈡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養(yǎng)、收容教育的;

㈢具有吸毒史的;

㈣有較為嚴重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的;

㈤因違紀違規(guī)被開除、辭退、解聘的;

㈥其他不適合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情形。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聘用警務輔助人員,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

警務輔助人員勞動合同實行一年一簽訂。

第四章 層級管理

第二十條 根據警務輔助人員的身份性質和崗位要求,對警務輔助人員實行分級管理,建立層級考核晉升機制。

文職輔警層級由高至低依次為一、二、三級高級文職輔警,四、五、六級中級文職輔警,七、八、九、十級初級文職輔警。

勤務輔警層級由高至低依次為一、二、三級高級勤務輔警,四、五、六級中級勤務輔警,七、八、九、十級初級勤務輔警。

警務輔助人員的層級與薪酬、銜稱掛鉤。

第二十一條 警務輔助人員的層級根據其學歷、從事警務輔助工作年限、工作崗位和年度考核結果確定。

新招聘的警務輔助人員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確定層級。首次評定層級一般為十級警務輔助人員,大學??飘厴I(yè)生首次評定為九級警務輔助人員,大學本科畢業(yè)生首次評定為八級警務輔助人員,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的首次評定為六級警務輔助人員。

首次評定層級最高不超過四級。

第二十二條 高級警務輔助人員實行總量控制,根據核定的用人額度,確定各層級警務輔助人員數量。其中,三級警務輔助人員數量一般不超過用人額度的20%,二級警務輔助人員數量一般不超過用人額度的10%,一級警務輔助人員數量一般不超過用人額度的5%。

第二十三條 警務輔助人員逐級晉升層級,其中初級、中級警務輔助人員實行考核晉升,高級警務輔助人員實行選拔晉升。

八、九、十級警務輔助人員工作滿2年,經考核合格,可晉升一級;五、六、七級警務輔助人員工作滿3年,經考核合格,可晉升一級;二、三、四級警務輔助人員工作滿4年,且考核合格,經擇優(yōu)選拔,可晉升一級。

獲得縣級公安機關及以上表彰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提前晉升層級。

第二十四條 警務輔助人員違反公安機關紀律要求或者相關制度規(guī)定,受到處分或處理的,降低一個層級。

第二十五條 晉升一、二、三級高級警務輔助人員,按照制定方案、公開報名、資格審查、考試、考察、公示、辦理晉升手續(xù)等程序實施。

第五章 待遇保障

第二十六條 警務輔助人員薪酬標準,依據當地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財政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在高危險崗位工作的,其薪酬標準要與所從事的工作相適應。

第二十七條 依法為警務輔助人員辦理各項社會保險并按時繳納保險費。也可以根據崗位的危險性和特殊性,為警務輔助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八條 警務輔助人員經費列入縣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經費主要包括警務輔助人員的工資福利、社會保險、教育培訓、服裝裝備、表彰獎勵、優(yōu)待撫恤等日常管理經費。經費保障標準由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公安機關,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統籌確定。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條 警務輔助人員管理遵循“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管理責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編制部門、財政部門對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公安政工部門負責本單位警務輔助人員的管理監(jiān)督,具體使用警務輔助人員的警種、部門和基層所隊負責日常管理。

公安機關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相應的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崗位職責、層級管理、考核獎懲、學習培訓、執(zhí)法執(zhí)勤、裝備管理、保密等工作制度,規(guī)范警務輔助人員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規(guī)范警務輔助人員崗位職責,按崗位要求科學合理配置警務輔助人員。

使用文職輔警的,要將非執(zhí)法、非涉密崗位的人民警察置換充實到公安執(zhí)法一線。

第三十二條 警務輔助人員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為1個月。

第三十三條 警務輔助人員履職期間,應當按照規(guī)定統一著裝,佩戴警務輔助人員標識,持證上崗。

警務輔助人員的工作證件由縣公安局統一制發(fā),服裝式樣和標識按照公安部統一規(guī)定執(zhí)行。

警務輔助人員離職時,應當交回配發(fā)的證件、服裝和標識以及裝備。

第三十四條 根據工作需要,警務輔助人員可以配備必要的執(zhí)勤及安全防護裝備,但不得配備或者使用武器。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警務輔助人員人事、工作等管理信息檔案,并實行信息化管理,定期向上級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 警務輔助人員的黨、團組織關系,按照相關規(guī)定,納入本單位黨、團組織進行管理。

第七章 教育培訓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崗位職責的要求和提升素質的需要,對警務輔助人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

警務輔助人員培訓包括崗前培訓、晉升培訓和專業(yè)培訓。

第三十八條 崗前培訓是對新招聘的輔警進行的入職培訓。

崗前培訓的時間不少于15天,培訓合格的,方可安排其履行相應的崗位職責。培訓內容包括警察職業(yè)養(yǎng)成教育、基礎法律法規(guī)、基礎公安業(yè)務和基礎警務實戰(zhàn)技能等,重點培育基本職業(yè)素養(yǎng),提高適應工作能力。

第三十九條 晉升培訓是對晉升層級的警務輔助人員進行的培訓。

晉升培訓時間不少于5天。培訓內容包括政治理論、法律法規(guī)、警務信息化建設等,重點培養(yǎng)綜合素質,提高實際工作能力。

第四十條 專業(yè)培訓是根據警務輔助人員崗位職責要求進行的專項訓練。

專業(yè)培訓時間每年累計不少于7天。培訓內容包括崗位政策法規(guī)、業(yè)務知識、專業(yè)技能和專項警務實戰(zhàn)技能等,重點培養(yǎng)專業(yè)素養(yǎng),提高崗位履職能力。

第四十一條 警務輔助人員教育培訓實行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分級管理,分類實施。公安機關政工部門是教育培訓的主管機構,負責規(guī)劃、組織、管理、實施教育培訓工作。

高級警務輔助人員的晉升培訓市公安局負責。

公安機關負責本單位警務輔助人員的崗前培訓、專業(yè)培訓及高級以下警務輔助人員的晉升培訓。

第四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警務輔助人員訓歷檔案,作為考核獎懲和層級升降的重要依據。

第八章 考核獎勵

第四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警務輔助人員開展日??己撕湍甓瓤己?,考核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廉等五個方面。

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yōu)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作為聘用、獎懲、層級晉升的主要依據。

第四十四條 警務輔助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年度考核評定等次為不合格:

㈠業(yè)務素質差,不能勝任本崗位工作的;

㈡責任心不強,工作失誤并造成較大損失的;

㈢因服務態(tài)度差、違法違規(guī)等被群眾舉報或投訴并經查實的;

㈣不遵守公安機關紀律規(guī)定,曠工或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一年內累計超過5天的;

㈤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警務輔助人員表彰獎勵制度,對在本職崗位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警務輔助人員,按照相應的條件、標準、程序等給予表彰獎勵。

表彰獎勵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并重,注重選樹典型。

第四十六條 表彰獎勵分為縣級優(yōu)秀和市級優(yōu)秀兩個等次。對工作成績突出的警務輔助人員表彰為縣級優(yōu)秀輔警,對工作成績特別突出的警務輔助人員表彰為市級優(yōu)秀輔警。市級優(yōu)秀不超過1%,縣級優(yōu)秀不超過9%。

對獲得獎勵的警務輔助人員,參照《人民警察獎勵條令》有關規(guī)定頒發(fā)獎金。

第四十七條 警務輔助人員表彰獎勵的程序參照《人民警察獎勵條令》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八條 在統一招錄人民警察時,對特別優(yōu)秀的警務輔助人員予以適當照顧。

第九章 優(yōu)待撫恤

第四十九條 警務輔助人員在崗期間,按照規(guī)定享受病假、產假、婚喪假、年休假等法定假期。

第五十條 公安機關根據工作實際,每年為警務輔助人員安排一次身體檢查。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參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榮譽儀式規(guī)范》有關規(guī)定,舉行警務輔助人員榮譽儀式。

第五十二條 對表現特別優(yōu)秀、做出突出貢獻、因公負傷、患有重大疾病、家庭困難等需要鼓勵關愛的警務輔助人員,應當進行慰問。

第五十三條 警務輔助人員因公傷殘的,根據傷殘程度及等級,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傷殘待遇。因公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規(guī)定,享受法定的撫恤和待遇。評定為烈士的,烈士遺屬享受《烈士褒揚條例》規(guī)定的烈士褒揚金、一次性撫恤金和定期撫恤金等待遇。

第五十四條 警務輔助人員納入陜西省公安英烈基金會渭南市分會救助范圍。

第十章 退出機制

第五十五條 公安機關與警務輔助人員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六條 警務輔助人員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安機關,或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公安機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七條 警務輔助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㈠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招聘條件的;

㈡嚴重違反公安機關紀律規(guī)定的;

㈢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安機關造成重大損害或不良影響的;

㈣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公安機關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安機關提出仍拒不改正的;

㈤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㈥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警務輔助人員本人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㈠警務輔助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安機關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㈡警務輔助人員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安機關與警務輔助人員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應當逐級落實管理責任,對違規(guī)招聘使用警務輔助人員以及因管理不到位、責任不落實造成警務輔助隊伍管理混亂、發(fā)生嚴重問題的,嚴格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六十條 警務輔助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違反公安機關規(guī)章制度的,給予相應處分或者處理;情節(jié)嚴重的,依本辦法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一條 警務輔助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應予處分或者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進行調查,并將調查認定的事實、處理意見及依據告知本人,警務輔助人員有權陳述和申辯。

第六十二條 警務輔助人員的勞動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guī)定處理。雙方先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有權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公安機關要加強現有警務輔助人員的清理整頓和規(guī)范管理,對2017年6月30日前在崗的警務輔助人員進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數、區(qū)別情況,積極穩(wěn)妥、分類處理。對不符合條件的,要堅決予以淘汰;對符合條件的,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標準和條件,通過嚴格考核、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等方式,規(guī)范招聘和管理使用。

第六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結合工作實際,制定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規(guī)范及配套制度。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8. 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條例立法情況匯報

  第一條為加強*水庫飲用水水源的保護,保障城市居民飲用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水庫飲用水水源(以下簡稱水源)的保護。

  本條例所稱水源保護包括對水源水質的保護和對水源樞紐工程、輸水管線設施的保護。

  第三條水源保護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市水務、環(huán)境保護以及規(guī)劃、建設、國土資源、林業(yè)、農業(yè)、公安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水源保護區(qū)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水源保護的相關工作。

  水源保護管理機構負責水源保護的日常管理和相關行政執(zhí)法工作。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水源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

  市人民政府和水源保護區(qū)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對本條例的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公眾對水源的保護意識和法制觀念。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源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水源及水源樞紐工程、輸水管線設施等行為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在水源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9. 曲靖市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條例

曲靖居住證辦理是由暫住地所屬公安派出所受理辦理。

辦理條件:

? 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擬在暫住地居住一個月以上年滿十六周歲的下列人員,應當申領居住證:

一、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雇用的人員;

二、從事工業(yè)、手工業(yè)、建筑業(yè)、運輸業(yè)的人員;

三、從事商業(yè)、飲食業(yè)、修理業(yè)、服務業(yè)的人員;

四、從事種植業(yè)、養(yǎng)殖業(yè)的人員;

五、其他需要申領居住證的人員。

曲靖居住證辦理指南:

曲靖居住證辦理是由暫住地所屬公安派出所受理辦理。

辦理程序:

? 到達曲靖后三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已婚育齡婦女必須提供計劃生育證明);不滿十六周歲的可持本人其他身份證明。并按以下規(guī)定辦理:

一、暫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攜帶戶主的戶口簿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居住證;

二、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內部或者工地、工場和水上船舶的,由單位或者雇主將暫住人員登記造冊,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居住證;

三、暫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攜帶租賃合同,帶領其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居住證。

辦理費用:免費辦理

辦理時限:

? 證件證明齊全、符合辦理條件的,當場辦理,發(fā)給證件。

法律依據:

一、《居住證申領辦法》

二、《云南省暫住人口管理條例》

辦理材料:

? 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已婚育齡婦女必須提供計劃生育證明);不滿十六周歲的可持本人其他身份證明。

辦理機構:暫住地所屬公安派出所。

10. 陜西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條例

《陜西省河道管理條例》已于2000年12月2日經陜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通過,現公布施行。

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0年12月2日

陜西省河道管理條例

(2000年12月2日陜西省第九屆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河道管理,確保河道行洪暢通和工程安全完整,發(fā)揮河道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蓄滯洪區(qū))的整治、利用、保護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河道內的航道,同時適用國家和本省有關航道管理的規(guī)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河道管理范圍是:有堤防的河道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qū),兩岸堤防及護堤地;無堤防的河道,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設計洪水位確定。

河道的具體管理范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劃定并公告,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立明示界樁。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機關。

市(地區(qū))、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該行政區(qū)域的河道主管機關。

省三門峽庫區(qū)管理機構在三門峽庫區(qū)范圍內,行使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庫區(qū)管理職責及國家流域管理機構賦予的管理職責。

第五條河道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管理范圍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guī)定。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河道工程安全、保護水環(huán)境和依法參加防汛搶險的義務,并有權制止和檢舉違反河道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第七條對在河道整治、保護、管理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河道整治與建設

第八條河道整治與建設應當服從江河流域綜合規(guī)劃和防洪規(guī)劃,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防洪標準、通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維護河道工程安全,保持河勢穩(wěn)定和行洪、航運暢通。

第九條城鎮(zhèn)建設和發(fā)展不得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內的灘地。城鎮(zhèn)規(guī)劃的臨河界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建設主管部門確定。編制和審查沿河城鎮(zhèn)規(guī)劃時,應當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水工程和跨河、穿河、臨河、穿堤的建設項目及設施,建設單位必須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有管理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xù),并征求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縣(市、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一條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權限,按照以下規(guī)定執(zhí)行:

(一)在黃河和省際邊界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各類建設項目或者因建設項目需要河流改道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市(地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地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或者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按照有關規(guī)定報流域管理機構審查。

(二)在渭河、漢江、洛河、涇河、灃河、嘉陵江、丹江、石頭河、千河、窟野河和紅堿淖管理范圍內修建各類大中型建設項目以及在市(地區(qū))邊界河道修建各類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市(地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除市(地區(qū))邊界河道外,在上述河道修建各類小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縣(市、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報市(地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三)在本省三門峽庫區(qū)范圍內修建各類大中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省三門峽庫區(qū)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省三門峽庫區(qū)管理機構征求建設項目所在市(地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按照管理權限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審查;修建各類小型建設項目,由省三門峽庫區(qū)管理機構審查。

(四)在其他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大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修建其他各類大中型建設項目和中型水工程,由市(地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修建各類小型建設項目,由所在縣(市、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五)在水庫管理范圍內的河道修建各類建設項目,由水庫管理單位提出初審意見,報水庫主管部門審查。其中大型水庫管理范圍內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審查意見,必須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建設項目申請后,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在六十日內審查完畢,并將審查結果通知建設單位,或者于十五日內簽署初審意見,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審查。

第十二條經審查同意并批準立項的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在項目所在地的縣(市、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三門峽庫區(qū)管理機構辦理施工許可手續(xù),并簽訂清障協議。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后六十日內,向審查同意該項目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資料。經其檢驗合格后,建設項目方可啟用。

建設單位在施工期間損壞防洪工程,觀測、管理等設施的,應當負責修復;由此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十三條整治河道、修建水庫新增的灘地屬國家所有。按照河道管理權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用于河道整治、河道管理和該項工程的移民安置。

第十四條鼓勵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個人自籌資金修建河道工程,但必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放線后方可施工。河道工程竣工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管理權限驗收管理。

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個人自籌資金修建河道工程新增的護堤地以外的灘地,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投資者可以依法取得該灘地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權。

第十五條受益范圍明確的堤防、護岸、水閘、排水等工程設施,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業(yè)等單位和農戶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用于河道工程的修建、維護、管理和通訊、交通等管理設施的更新改造。其收費標準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 河道保護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專業(yè)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健全河道管理機構和群眾管護組織。

專業(yè)管理機構的設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群眾管護組織,由縣(市、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按沿河鄉(xiāng)(鎮(zhèn))、村建立管理段、組,落實管護責任。

第十七條河道堤防護堤地、護岸地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主要用于種植防護林、搶險取土、淤背加固堤防、堆放防洪搶險物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侵占。

第十八條河道堤防護堤地、護岸地的范圍,按照以下規(guī)定確定:

(一)護堤地寬度:黃河禹門口至潼關段,臨河、背河堤防兩側各寬一百米(從堤坡腳算起,下同)。渭河寶雞峽大壩至咸陽鐵路橋段,臨河二十米,背河五十米;渭河三門峽庫區(qū)咸陽、西安市段,臨河二十米,背河五十米;渭河渭南市段,臨河五十米,背河三十米。洛河狀頭水文站以下河段,臨河、背河各寬二十米。三門峽庫區(qū)南山支流段,臨河、背河各寬十米。漢江平川段從勉縣武候鎮(zhèn)至洋縣小峽口,臨河三十米,背河十米。

(二)護岸地寬度:黃河、渭河寶雞峽大壩以下河段、漢江平川段勉縣武侯鎮(zhèn)至洋縣小峽口,洛河狀頭水文站以下河段兩邊從河岸邊沿向外各寬三十米;三門峽庫區(qū)排水干溝兩邊從溝沿向外各寬十米,排水支溝兩邊從溝沿向外各寬五米。

(三)其他河道、河段堤防護堤地、護岸地寬度,由所在市(地區(qū))、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確定。

護堤地、護岸地由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組織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劃定并公告。集體所有土地劃為護堤地的,由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從國有灘地中予以調整。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圍的相連地域劃定堤防安全保護區(qū)。

黃河、渭河、漢江的堤防安全保護區(qū),分別從臨河、背河護堤地邊沿向兩邊各劃五十米。其他河道堤防安全保護區(qū),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

堤防安全保護區(qū)的土地權屬不變,但使用方式應當符合河道堤防安全管理的要求。

第二十條城鎮(zhèn)河段必須留有護堤地和管護搶險通道。已經占用的城鎮(zhèn)河段護堤地,應當逐步按照城鎮(zhèn)河段規(guī)劃退出。利用城鎮(zhèn)河段護堤地,必須經有管理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二十一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修建違章丁壩、順壩、圍堤、生產堤、高路、高渠、房屋;

(二)存放物料,傾倒垃圾、礦渣、煤灰、廢棄土石料和其他廢棄物;

(三)圍河造田、種植阻水林木和高稈作物。

禁止墾種堤防或者在堤防和護堤地內挖坑、開口、爆破、打井、挖沙、取土、溝金、挖池、挖塘、放牧、葬墳。

第二十二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一)臨時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灘地、水面的;

(二)修建越堤路、過河便橋、碼頭的;

(三)打井、鉆探,穿堤埋設管線的;

(四)在河道灘地開采礦產資源,進行考古發(fā)掘,開發(fā)旅游資源的;

(五)其他必須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生產建設活動的。

第二十三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運砂、石、土料以及淘金等,必須報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按照指定范圍和要求作業(yè),并按規(guī)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繳納管理費。

第二十四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重要河道和重要河段設立固定觀測斷面,對河道斷面、水位、沖淤、河勢變化及堤防、護岸、護灘、險工等進行定期觀測記載。

第二十五條河道沿岸的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可以依據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組織堤防保護區(qū)內的單位和個人義務投工、投勞,維修和加固河道工程。

第二十六條禁止在易發(fā)生山體滑坡、崩岸、泥石流等地質災害的河段和水庫周邊地帶從事開山采石、采礦、開荒等危及山體穩(wěn)定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禁止破壞河道測量標志、觀測設備、通訊線路、照明報警器具、工程物料、界樁、里程樁、護堤護林標志、管護房等設施及搶險救生道路。不得擅自侵占或者折毀舊堤、舊壩、老岸等工程。

第二十八條禁止影響堤防安全的履帶機動車在堤頂行駛;降雨泥濘期間,禁止車輛通行,但執(zhí)行緊急任務的防汛搶險、軍事、公安、救護車輛除外。

第二十九條河道防護林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臨河造防浪林、背河造防汛搶險用材林、堤肩造行道林、堤坡植草皮的原則規(guī)劃、營造和管理。鼓勵單位和個人義務營造河道防護林。

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河道防護林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搶險的采伐,免征育林基金。

禁止損毀、盜伐河道防護林。

第四章 河道清障

第三十條對河道管理范圍內影響河道行洪安全的違章工程、阻水林木、礙洪堆積物等,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防汛指揮機構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建或者清除。逾期不改建又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機構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行清除,所需費用由設障者承擔。

第三十一條對已建成的壅水、阻水嚴重的橋梁、引道、管道、碼頭和不符合防洪安全要求的涵洞、水閘等建筑物,按照河道管理權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規(guī)定的防洪標準提出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責成原建設單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第三十二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汛期應當組織巡堤查險,觀測雨情、水情和工程情況;發(fā)現險情,即時報告并組織搶護;汛后應當對河道防洪工程進行全面檢查,及時修復水毀工程。

第三十三條河道堤防的防汛歲修費,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分別由各級財政負擔,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七條規(guī)定,擅自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內灘地、護堤地、護岸地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建設項目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或者建設項目竣工未經原審查同意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檢驗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審查或者檢驗手續(xù);對于不符合審查意見的建設項目,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違章建筑、存放物料、堆積廢棄物、圍河造田等影響河道行洪安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行清除,所需費用由設障者承擔,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破壞堤防和在護堤地內從事危害堤防安全活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修復堤防和護堤地,逾期不修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修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未經批準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擅自進行生產建設活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補辦有關手續(xù);對于不符合防洪規(guī)劃要求和其他技術要求的,責令限期拆除或者改建,可以處警告、五萬元以下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未經批準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運砂、石、土料或者淘金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防洪工程造成損毀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在易發(fā)生地質災害的河段和水庫周邊地帶從事危及山體穩(wěn)定活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破壞河道管理設施設備,擅自侵占或者拆毀舊堤、舊壩等工程,損毀河道堤防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承擔修復責任,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依據本條例對單位處以三萬元以上、對個人處以三千元以上罰款的,當事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guī)有處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十五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三日陜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修正公布的《陜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規(guī)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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