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一噸多少定額稅,酒稅率是多少

1,酒稅率是多少

酒的稅率如下: 1、白酒20%加0.5元/500克(或500毫升)。 2、黃酒240元/噸。 3、啤酒。 (1)甲類啤酒250元/噸; (2)乙類啤酒220元/噸。 4、其他酒10%。

酒稅率是多少

2,某白酒生產企業(yè)為增增稅一般納稅人2010年5月銷售糧食白酒100噸

1.從價消費稅300萬*20%=60萬2.從量消費稅100*2000*0.5=100000該白酒合計應交消費稅70萬元
0.5是按從量計算消費稅的,每500克征0.5元,2000為1噸的換算單位,即1噸為2000個500克,10000是計算時金額以萬為單位。

某白酒生產企業(yè)為增增稅一般納稅人2010年5月銷售糧食白酒100噸

3,下列項目中屬于定額稅率的是A啤酒B汽油C糧食白酒D黃酒

屬于定額稅率的是:ABD
肯定是你把題看錯了, 現行消費稅里定額稅率只有三種:啤酒,黃酒,成品油。答案是ABD 啤酒分甲類250元∕噸 乙類220元∕噸 黃酒240元∕噸 成品油里汽油分含鉛汽油1.4元/升 無鉛汽油1元/升
ABC
B汽油

下列項目中屬于定額稅率的是A啤酒B汽油C糧食白酒D黃酒

4,請問白酒銷售復合計稅從量計稅和從價計稅的稅金要相加嗎

從量計稅和從價計稅相加總額為消費稅應納稅額
白酒銷售復合計稅從量計稅和從價計稅的稅金要相加的。復合計稅 (卷煙、白酒): 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 + 銷售數量×單位稅額【例】某酒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011年4月銷售糧食白酒4000斤,取得銷售收入14040元(含增值稅)。已知糧食白酒消費稅定額稅率為0.5元/斤,比例稅率為25%。該酒廠4月應繳納的消費稅稅額為(?。┰? 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4040÷(1+17%)×25%+4000×0.5 = 5000(元)

5,某進出口公司購進糧食白酒1噸價值4萬元全部出口試計算其應退

看答案,消費稅應該是全退的,所以,你只要算出這批白酒購進時繳納的消費稅即可。在我國,卷煙和白酒都是采用從量和從價兩種方法進行繳納消費稅的。因此,消費稅的計算方法為先按率計算,再按重量計算4*20%即為從價,1×1000×2×0.5中,1是一頓,1000是1000公斤,2是每公斤為2斤,0.5是每斤需要按量計價。
消費稅中只有卷煙、糧食白酒和薯類白酒采用復合計稅的方法。應納稅額等于應稅銷售數量乘以定額稅率再加上銷售額(不含增值稅)乘以比例稅率。白酒的比例稅率是20%,定額稅率是1元/公斤(1000元/噸)9月份消費稅=1500*20%+50*0.1=300+5=305萬元

6,新調整的白酒消費稅稅率是多少

目前的白酒(包括糧食白酒和薯類白酒)消費稅從價比例稅率還是20%,從量定額稅率是0.5元/500克,今年還沒見出有關于酒類消費稅稅率調整的規(guī)定。 白酒消費稅新規(guī),是指為了保稅基針對計稅價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于2009年8月1日起實施的《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試行)》。 《辦法》規(guī)定,白酒生產企業(yè)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yè)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70%以下的,稅務機關應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辦法》指出,上述銷售單位是指,銷售公司、購銷公司以及委托境內其他單位或個人包銷本企業(yè)生產白酒的商業(yè)機構。這些銷售公司、購銷公司是指,專門購進并銷售白酒生產企業(yè)生產的白酒,并與該白酒生產企業(yè)存在關聯性質。

7,消費稅對卷煙糧食白酒和薯類白酒的計稅方法是如何規(guī)定的

在2001年5月1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關于調整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84號)(以下簡稱《通知》),該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執(zhí)行。   該通知對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規(guī)定與原政策相比最大的不同是,酒類產品計稅方法的改變。其中白酒產品從單一計稅改成復合計稅方法。那么,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調整后,酒類企業(yè)如何計算應納消費稅額呢?下面介紹一下消費稅政策的變化和計算應納稅額時應注意的問題。     首先,應注意納稅子目。酒類產品的稅目分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啤酒、黃酒、其他酒和酒精。這次政策調整僅涉及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和啤酒。通知規(guī)定,下列酒類產品比照糧食白酒(含果木或谷物為原料的蒸餾酒,下同)納稅:糧食和薯類、糠麩等多種原料混合生產的白酒;以糧食白酒為酒基的配置酒、泡制酒;以白酒或酒精為酒基,凡酒基所用原料無法確定的配置酒、泡制酒?! ?   其次,應注意稅率的變化。(1)白酒消費稅稅率包括定額稅率和比例稅率,而原規(guī)定白酒產品的稅率為比例稅率。稅率的變化說明白酒消費稅政策調整,將白酒產品從單一的從價計稅方法改為實行從價和從量相結合的復合計稅方法。通知規(guī)定:比例稅率為糧食白酒25%、薯類白酒15%,定額稅率為糧食白酒、薯類白酒每斤(500克)0.5元。(2)啤酒稅率為定額稅率,但單位稅額有所變化。每噸啤酒出廠價在3000元(3000元,不含增值稅)以上的,單位稅額為每噸250元;每噸啤酒出廠價在3000元以下的,單位稅額為每噸220元。娛樂業(yè)、飲食業(yè)自治啤酒,單位稅額每噸250元。原規(guī)定不分金額,啤酒一律每噸220元?! ?   再次,應注意計稅依據的變化。    ?。?)從量定額計稅辦法的計稅依據為應稅消費品數量。如《通知》規(guī)定,生產銷售糧食白酒、薯類白酒計稅依據為實際銷售數量;進口、委托加工、自產自用糧食白酒、薯類白酒的計稅依據分別為海關核定的進口征稅數量、委托方收回數量、移送使用數量?! ?  ?。?)對從價定率計稅辦法的計稅依據,《通知》規(guī)定,生產、進口、委托加工、自產自用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從價定率計稅辦法的計稅依據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原規(guī)定計稅依據為應稅銷售額,但應注意,消費稅為價內稅,計稅價格中包含消費稅金,而增值稅為價外稅,增值稅金不包含在計稅價格中,即計稅依據包含成本、利潤和消費稅三部分。但計稅依據的具體表示應有所不同,其中的消費稅應有兩項,即按定額稅率計算的應納消費稅稅額和按比例稅率計算的應納消費稅稅額。計稅依據的計算具體有以下幾種:     生產銷售應稅消費品的,計稅依據為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   進口應稅消費品的計稅依據為組成計稅價格?! ?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關稅完稅價格+關稅+進口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計稅依據為受托方同類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如果沒有同類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則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 ?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消費稅      =(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收回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計稅依據為同類應稅銷售品的銷售額,如果沒有同類應稅銷售品的銷售額,則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 ?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消費稅      =(成本+利潤+自用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第四,應注意用外購酒或委托加工已稅酒和酒精生產酒的企業(yè),其外購或委托加工酒已納消費稅款將不能得到抵扣?!锻ㄖ芬?guī)定,停止執(zhí)行外購或委托加工已稅酒和酒精生產的酒(包括以外購已稅白酒加漿降度,用外購已稅的不同品種的白酒勾兌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對外購已稅白酒進行調香、調味以及外購散裝白酒瓶出售等),外購酒及酒精已納稅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繳稅款準予抵扣政策。2001年5月1日以前購進的已稅酒及酒精,已納消費稅稅款沒有抵扣完的一律停止抵扣?! ?   第五,應注意應納消費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從量計算的應納稅額+從價計算的應納稅額      =銷售數量×定額稅率+銷售額×比例稅率     《通知》規(guī)定,小酒廠一律實行查實征收辦法,不再實行定額、定律的雙定征稅辦法?! ?   例如,某卷煙廠本月銷售1000大箱(每大箱250條)卷煙,其中500箱調撥價格(不含增值稅)為每條40元,另500箱調撥價格(不含增值稅)為每條80元,本月進項稅額為1300000元。應納消費稅和增值稅計算如下:    ?。?)消費稅計算     從量計稅:應納稅額=150×1000=150000(元)     從價計稅:     調撥價格每條40元的卷煙應納稅額=40×(500×250)×30%=1500000(元)     調撥價格每條80元的卷煙應納稅額=80×(500×250)×45%=4500000(元)     應納消費稅額=150000+1500000+4500000=6650000(元)     (2)增值稅計算     應納增值稅額=[40×(500×250)+80×(500×250)]×17%-1300000      =2550000-1300000      =1250000(元)     例如,某酒廠生產白酒,本月銷售糧食白酒10000件(每件12斤),出廠價每件(不含增值稅)40元,銷售薯類白酒10000件(每件12斤),出廠價每件(不含增值稅)20元。本月進項稅額40000元。應納消費稅和增值稅計算如下:    ?。?)消費稅計算     從量計稅:應納稅額=0.5×(10000+10000)×12=120000(元)     從價計稅:     糧食白酒應納稅額=40×10000×25%=100000(元)     薯類白酒應納稅額=20×10000×15%=30000(元)     應納消費稅額=120000+100000+30000=250000(元)     (2)增值稅計算     應納增值稅額=(40×10000+20×10000)×17%-40000=6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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