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談談醉駕入刑體現(xiàn)的哲學道理
1、(唯物論)物質決定意識,一切從實際出發(fā)實事求是 2、(認識論)認識對實踐反作用(唯物論)意識反作用 3、(辯證法)發(fā)展的眼光看問題。人們對酒駕認識發(fā)現(xiàn) 4、(同上)矛盾具有特殊性,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5、(辯證法)矛盾是普遍存在的,要樹立矛盾觀點,一分為二地看問題。交通發(fā)展,但也存在酒駕現(xiàn)象 6、(辯證法)主要矛盾對事物發(fā)展起決定作用,要抓主要矛盾。酒駕危害…,要及時治理 7、(唯物史觀)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社會意識具有反作用9、(唯物史觀)人民群眾是社會歷史的主體,是歷史創(chuàng)造者,要樹立群眾觀點,堅持群眾路線。酒駕入刑有利于維護人民利益
2,找一篇關于醉酒駕車現(xiàn)象的文章500字左右
酒后駕車”,這種行為是十分危險的。每一個曾經酒后駕車的人在行為上已經有了造成交通事故的可能,成為潛在的馬路殺手。我們現(xiàn)在有些機動車駕駛人,對于酒后駕車的認識還常常處于“有常識、欠意識”的狀態(tài),社會公眾對酒后駕車的危害認識還存在一定的誤區(qū),我們應重新正視酒后駕車的危害。 一、什么是酒后駕車 酒后駕駛顧名思義,就是在喝酒后駕駛車輛,它存在著很大的風險。酒后駕車分為飲酒后駕車、醉酒后駕車兩種。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局發(fā)布的《車輛駕駛人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國家標準,該標準規(guī)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為飲酒駕車;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為醉酒駕車。據專家估算:20毫克/100毫升大致相當于一杯啤酒;80毫克/100毫升則相當于 3兩低度白酒或者兩瓶啤酒;而100毫克/100毫升就大致相當于半斤低度白酒或者3瓶啤酒(大概)。 二、酒后駕車的危害 那么,為什么規(guī)定酒后不準駕駛機動車呢?因為機動車是一種速度快、沖力大的交通工具,它要求駕駛員行車時,對于道路上瞬息萬變的交通情況,要在0.75秒內做出迅速的判斷,并采取恰當?shù)募夹g措施,才能保證交道安全。飲酒后,酒會對人的中樞神經起麻醉抑制作用。酒后駕駛車輛,首先你的觸覺能力會降低。酒精具有麻醉作用,手、腳的觸覺會較平時降低,往往無法正??刂朴烷T、剎車及方向盤;其次是你的判斷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飲酒后,人對光、聲刺激的反應時間延長,從而無法正確判斷距離和速度;再次是視覺障礙。飲酒后會使視力暫時受損,視像不穩(wěn),辨色力下降,因此不能發(fā)現(xiàn)和正確領會交道信號、標志和標線。 另外,飲酒后有些人還會出現(xiàn)心理變態(tài)反應。在酒精的刺激下,人有時會過高地估計自己,對周圍人的勸告常不予理睬,往往會做些一反常態(tài)的事。飲酒后駕駛員的意志是薄弱的,開車睡著了,把人撞了他都不知道,事故危害性、公共安全的危險性非常大。據統(tǒng)計,駕駛員酒后開車,其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比率為沒有飲酒情況下的 16倍。 三、酒后駕車的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酒后駕駛行為的法律責任作了詳細的、具體的規(guī)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一年內有前兩款規(guī)定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駕駛人酒后駕駛肇事逃逸的、有人員傷亡的將依據《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巡警提示: 禁止酒后駕車主要靠司機自覺。 酒后駕車嚴重威脅著交通安全,已成為交通事故中的“一大殺手”。僅靠公安機關對酒后駕車現(xiàn)象進行處罰來約束是遠遠不夠的,處罰酒后駕車者只是一種手段,作為司機應當充分認識酒后駕車的危害性,自覺提高自我約束能力。千萬不要心存僥幸,酒后逞強好勝,拿別人和自己的命當兒戲,以酒后駕車去冒險,要從根本上杜絕酒后駕車這一嚴重違法行為。
3,國內外 有什么關于 醉酒駕駛的研究理論
一、隔夜醉駕行為的認定隔夜醉駕,一般是指前一天晚上飲酒,第二天處于醉酒狀態(tài)實施駕駛的行為。關于隔夜醉駕,因隔夜的特殊性在處理上存在爭議:有觀點認為,隔夜醉駕行為人因對醉酒駕駛無認識,主觀缺乏故意,不應認定為犯罪;有觀點認為,隔夜醉駕行為人應當認識到醉酒狀態(tài)下實施駕駛行為的違法性與危害性,但處于容忍或放任心態(tài),如果檢測仍處于醉酒狀態(tài)應當認定為犯罪。筆者認為,危險駕駛罪屬于故意犯罪,主觀上要求機動車駕駛人明知醉酒駕駛或追逐競駛行為對公共安全的危害進而放任該種危險。醉駕行為認定的標準遵循的是“一般人標準”。每一個人的酒精耐受性不等,立法與司法只能規(guī)定一定的血液酒精含量標準作為酒駕或醉駕標準。隔夜醉駕行為人因前一天晚上過量飲酒,第二天“酒醒”后開車如仍被檢測為酒精含量達到醉酒標準,從客觀上分析,該種行為同樣對道路交通安全構成危險;從主觀上分析,行為人對是否飲酒以及酒后不能開車均存在認識,至于行為人自認為已經脫離醉酒狀態(tài)的錯誤判斷屬于認識錯誤范疇,不影響行為人醉酒駕駛故意的認定,這并非客觀歸罪。司法實踐中,隔夜醉駕行為如果不認定為危險駕駛罪并加以處罰,則行為人均會傾向于援引“隔夜”甚至“隔數(shù)夜”醉駕來規(guī)避刑罰,這有違立法原意。而且,隔夜醉駕行為若不認定為犯罪,則是否“隔夜”將給司法認定帶來極大困難。二、因公醉駕行為的認定因公醉駕,一般是指因公務需要而實施醉酒駕駛行為。在主體上,一般限于在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嚴格說來,公務員醉酒駕駛應考慮從重處罰,但對于緊急情形下的因公醉駕要區(qū)別處理。比如,警察在休息時間飲酒,發(fā)現(xiàn)有嚴重犯罪行為而醉酒駕車追緝犯罪嫌疑人。對于一般主體緊急情形的醉酒駕駛,如見義勇為、救助急危病人等情形下的醉駕行為,都應以“緊急避險”理論減輕或免除處罰。對于公務員以執(zhí)行公務為名意圖逃脫刑罰的,應在量刑上考慮從重處罰。三、非“道路”醉駕行為的認定刑法修正案(八)規(guī)定的危險駕駛罪的罪狀描述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顯而易見,立法要求無論是醉酒駕駛還是追逐競駛,都要求發(fā)生在道路上。對于何為“道路”,2011年4月22日修訂通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規(guī)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因此,“道路”應作擴大解釋,只要機動車有條件在該地域范圍行駛,并且該地域范圍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公共安全性,就應將該地域范圍解釋為“在道路上”。需要注意的是,對于在人不多的私家停車場醉酒駕駛行為,可考慮不認為是犯罪。對于在廣袤的沙漠或戈壁上醉酒駕駛,由于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不應認為是犯罪。但需注意的是,對在人數(shù)眾多的城市主干道或公園、廣場等地方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且導致多人死傷的情形,應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四、醉駕認定中的推定問題認定醉酒駕駛,需要對行為人是否醉酒加以判斷,故駕駛人的酒精檢測是一個關鍵。立法規(guī)定,醉酒駕駛(標準是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一律入罪。但是,實踐中常常發(fā)生如下情形:行為人遇檢查酒駕時逃避酒精呼吸檢測或是血液檢測,甚至在交通肇事后逃離肇事現(xiàn)場躲避酒精檢測。比如,2012年1月5日,王某駕駛轎車載乘妻子丁某赴宴,醉酒超速行使,逆行導致騎乘摩托車2人當場死亡。王某讓未飲酒的妻子丁某“頂包”假稱駕車導致事故投案自首。但在警察訊問時,丁某不能回答車速、檔位引起懷疑,最后如實交代系王某駕車造成交通事故。在已經過去數(shù)小時后,王某的酒精含量檢測為6mg/100ml,距離80mg/100ml的飲酒駕駛的標準差很遠。從酒精檢測結果出發(fā),不能認定為王某酒駕或醉駕,但警察從陪同的丁某和一起喝酒的朋友以及飯店服務員處獲取旁證,由于致死兩人不能僅認定為危險駕駛罪,而最終認定王某交通肇事罪,對王某按照交通肇事罪從重處罰。該案中,王某被認定為存在醉酒駕駛情節(jié),主要系從旁證中推定而得。這種推定依據地方公檢法三家聯(lián)合發(fā)文而進行,是否妥當,值得商榷。另外,在危險駕駛罪認定中,對存在醉酒駕駛嫌疑且逃離酒精檢測的,依據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規(guī)定:對當事人被查獲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測試或者提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駕標準的,應當立案偵查。當事人經呼氣酒精測試達到醉駕標準,在提取血樣前脫逃的,以呼氣酒精含量為依據立案偵查。
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處六個月以下拘役。再看看別人怎么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