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茅臺大廈鑒定流程,房屋質(zhì)量問題鑒定流程怎樣

1,房屋質(zhì)量問題鑒定流程怎樣

1、在訴訟程序之外,需要對房屋質(zhì)量進行鑒定的流程:單方或與房地產(chǎn)開發(fā)商共同向鑒定機構或房屋質(zhì)量監(jiān)督站提出鑒定申請,配合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由鑒定機構出具鑒定結論。2、在訴訟過程中,通過法院委托進行鑒定的流程:提出司法鑒定申請、明確鑒定內(nèi)容,選擇司法鑒定機構,配合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由鑒定機構出具鑒定結論。

房屋質(zhì)量問題鑒定流程怎樣

2,我想問一下北京怎樣做工傷鑒定和傷殘鑒定

你好,你的問題實際上屬于法醫(yī)學問題,不是律師專長;而且很多鑒定都需要活體檢驗檢查才可以確定。所以,申請鑒定確認吧!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yī)療的有關資料。 ——供參考。如對解決你的問題有幫助請予采納。
1.那個叫工傷認定,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證明材料;(三)醫(y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yè)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2.申請工傷認定需要去你單位所在地的勞動部門。3.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在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nèi),為職工申請工傷認定,如單位不給職工申請的,工傷職工在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起1年內(nèi),自己到單位所在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4.如受傷被認定為因工受傷,等傷情穩(wěn)定后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鑒定工傷等級,然后按照傷殘等級向用人單位索要傷殘賠償;5.因為各地區(qū)在具體操作上有所不同,所以建議你在申請前撥打12333咨詢一下你們當?shù)貏趧硬块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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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司法鑒定有那些程序啊

根據(jù)《司法鑒定程序通則》中的相關規(guī)定 司法鑒定的實施 第一節(jié) 初次鑒定 第二十條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鑒定機構指定的司法鑒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請并經(jīng)司法鑒定機構同意的司法鑒定人完成委托事項。 第二十一條 同一司法鑒定事項應由兩名以上司法鑒定人進行。第一司法鑒定人對鑒定結論承擔主要責任,其他司法鑒定人承擔次要責任。 第二十二條 司法鑒定結論應當由本機構內(nèi)具有本專業(yè)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司法鑒定人復核。復核人對鑒定結論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三條 司法鑒定文書由本機構內(nèi)主管業(yè)務的負責人或者由其指定代行其簽發(fā)的人員簽發(fā)。 第二十四條 司法鑒定從受理之日起一般應當在15日內(nèi)出具司法鑒定文書。如確需延長的,經(jīng)向委托人說明理由,可延長至30日。復雜、疑難案件的鑒定時限確需延長的,經(jīng)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批準,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60日。 法醫(yī)精神病鑒定及司法會計鑒定的時限可適當延長,一般應在受理之日起60日內(nèi)完成。鑒定過程中需要補充鑒定材料所需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第二十五條 作婦科檢查時,須由女性司法鑒定人進行。無女性司法鑒定人時,須有女性工作人員在場。 對未成年人的檢查,應有監(jiān)護人在場。 第二十六條 現(xiàn)場勘驗、尸體解剖時,應通知委托人到場,并在勘驗、解剖記錄上簽名。如委托人不到場,不影響現(xiàn)場勘驗和尸體解剖的進行。 第二十七條 司法鑒定機構對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或者對鑒定結論有重大分歧意見時,應當由司法鑒定機構主管業(yè)務負責人主持會鑒,或者在聽取有關專家意見后再作出結論,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錄在案。 第二十八條 對涉及多學科知識和技術手段的司法鑒定,司法鑒定機構可聘請有關專家協(xié)助鑒定。專家意見應當記錄在案。 第二十九條 司法鑒定過程中應當妥善保管送檢材料,并依鑒定程序逐項建立檔案。鑒定時若需耗盡檢材或者損壞原物的,應當商請委托人同意。 第三十條 在鑒定過程中,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鑒定: (一)委托人要求終止鑒定的; (二)出現(xiàn)不可抗力致使鑒定無法繼續(xù)進行的; (三)確需補充鑒定材料而無法補充的; (四)發(fā)現(xiàn)自身難以解決的技術問題的。 終止司法鑒定,應當退回有關鑒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說明理由。 第二節(jié) 補充鑒定、重新鑒定、復核鑒定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 (一)發(fā)現(xiàn)新的相關鑒定材料; (二)原鑒定項目有遺漏。 第三十二條 補充鑒定可以由原司法鑒定人進行,也可以由其他司法鑒定人進行。補充司法鑒定文書是原司法鑒定文書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一)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超越司法鑒定業(yè)務范圍或者執(zhí)業(yè)類別進行鑒定的; (二)送鑒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 (三)原鑒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鑒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 (四)原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jù)有矛盾的; (五)原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六)原司法鑒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鑒定結論的。 重新鑒定所提供的鑒定材料必須是與初次鑒定相同的鑒定材料;鑒定材料有異的鑒定,不是重新鑒定。除第一項應由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重新鑒定外,其他各項重新鑒定可由原司法鑒定機構進行。 重新鑒定應當由原司法鑒定人以外的司法鑒定人進行。 第三十四條 對鑒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鑒定的,其他資質(zhì)較高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復核鑒定。 復核鑒定除需提交鑒定材料外,還應提交原司法鑒定文書。 第三十五條 復核鑒定人須有不低于原司法鑒定人的專業(yè)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 第三十六條 補充鑒定、重新鑒定、復核鑒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初次鑒定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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