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小白從物質財富來說,即物質文化。小編暫時不對江小白品牌發(fā)展做出評論,簡單介紹一下案件詳情。本案中,訴爭商標為“江小白”,引證商標一為“小白江”,引證商標二為“江記小白”,引證商標三為“江小白及圖”,引證商標四為“江小白及圖”,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均包含中文“江”“小”“白”,分別在文字構成、呼叫及整體視覺效果上近似,構成近似商標。
從白酒本質來說,江小白怎么樣?
謝謝邀請!看到提問說從白酒的本質來看,大多數(shù)都認為是從酒質來看看,但是我特地百度了一下“什么是白酒的本質”,搜索排名第一的回答結果——白酒的本質是精神層面的需求,其最終的目的都是為了滿足不同消費者的精神需求。換句話說,白酒是我們人類精神層面的一個載體。不過綜合不同的觀點,可以認為白酒本質是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雙重結合。
江小白從物質財富來說,即物質文化。我上網(wǎng)收集了相關資料來看,江小白旗下已經(jīng)有江記酒莊、驢溪酒廠等酒企,其中的驢溪酒廠是非物質文化遺產(chǎn)——“江津燒酒釀造技藝”的傳承者,先后還獲得首屆“重慶老字號”、重慶市首批“非物質文化遺產(chǎn)”、“非物質文化生產(chǎn)性保護示范基地”等榮譽稱號;加上江記酒莊的“單純釀造法”,真有種傳承與創(chuàng)新的完美演繹,江小白可以說:對于釀酒技術我們是很嚴格的,嘻嘻~~不過對于江小白的口味每個人倒是評論不一,有人覺得江小白口感太小清新,沒有傳統(tǒng)白酒帶來的強烈的刺激感;又有人認為江小白的味道剛剛好,喝下去很舒服,沒有喝過傳統(tǒng)白酒帶來的各種不適感,不容易對身體造成不必要的負擔。
畢竟人家精確年輕人的定位,在這個定位內還劃定了“小聚小飲小時刻小心情”的場景人群,所以江小白這款白酒有種“特別的愛給特別的你”的調調。不過從長遠來看,個人覺得江小白之所以旗下有這些不同的酒企,不僅是為了保護傳統(tǒng)白酒的釀造技術和研究出推陳出新的釀造技藝,而且也是更好的去豐富江小白的粉絲群體。對于傳統(tǒng)釀酒的大力保護,又能夠在傳統(tǒng)白酒上推陳出新,不斷打造江小白輕口味、利口化的味道走向國際,先后還在國際專業(yè)酒類賽事“國際葡萄酒暨烈酒大賽(IWSC)” 、“布魯塞爾國際烈酒大賽”中,獲最高獎項“特等獎”在內的多項大獎,反正看的我是不禁贊嘆,這不正是物質財富嗎?從精神財富上說,白酒是人性回歸精神的釋放,與江小白是釋放情緒的說法一致,不過江小白這些年的崛起漸漸成為了一種精神潮流。
近幾年,江小白舉辦跨界說唱、街舞、涂鴉等文化藝術,全是我們年輕人炒雞喜歡的活動。其實對于物欲橫流的社會,特別是我們這些苦于生存壓力的城市青年,似乎被生活的壓力抹去了作為年輕人應有的朝氣和對自由的向往,江小白的這些活動正好給我們提供了釋放年輕活力的出口,帶來精神的享受。不過對于我們這種加班族來說,這些文化藝術活動即使美好,也就是聽說就好,少有吻合的時間去張揚青春;不過江小白推出的小酒館活動讓我很驚喜,可以讓我在加班回家的途中,自己動手調制下飲品,混出自己喜歡的味道,貼上專屬的標簽,有種精神上片刻的放松和心靈的安慰(這里推薦下江小白加冰鎮(zhèn)西瓜汁加點雪碧,好喝到不要不要的,哈哈~~)所以,從這兩個方面來看,江小白既有滿滿的物質財富,也帶來了精神財富,作為一款白酒或者一家企業(yè)來說,未來可期~~。
江小白商標被法院終審判決無效,是這款網(wǎng)紅小酒敗退江湖的里程碑事件嗎?
解答百姓疑惑,追蹤社會熱點,敬請關注頭條號“全民普法宣傳”~感謝邀請。小編暫時不對江小白品牌發(fā)展做出評論,簡單介紹一下案件詳情。原告:重慶市江津酒廠(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江津區(qū)。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qū)茶馬南街1號。案由: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被訴決定:商評字【2018】第0000073817號關于第22654595號“江小白”商標駁回復審決定。
“江小白”方面訴稱一、第11654304號“小白江”商標(簡稱引證商標一)、第12065938 “江記小白”商標(簡稱引證商標二)、第11946689號 “江小白及圖”商標(簡稱引證商標三)、 第21053784號“江小白及圖”商標(簡稱引證商標四)的商標申請人“重慶江小白酒業(yè)有限公司”系原告的經(jīng)銷代理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第10325554號江小白商標無效宣告案、第11654314號小江白商標無效宣告案件以及第11654304號小白江商標無效宣告案件中認為,“重慶江小白酒業(yè)有限公司是原告的銷售商,申請注冊爭議商標惡意明顯”,已經(jīng)撤銷相應的商標。
針對本案,鑒于與之前的案情基本相同,請法院等待相應的案件審理結果,再對本案進行審理。二、引證商標一處于商標無效宣告二審程序中,請法院等待該案審理結果,再對本案進行審理。三、引證商標二、三正處于無效宣告程序中,請求法院等待相關案件審理結果,再對本案進行審理。四、引證商標四正處于異議程序中,請求法院等待該案審理結果,再對本案進行審理。
五、訴爭商標在第33類商品上已具有知名度,引證商標一、二、三、四所有人惡意明顯。國家工商總局辯稱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作出程序合法,請求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仍處于合法有效狀態(tài),為有效的在先注冊商標。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期為2017年1月17日,引證商標四申請注冊日期為2016年8月22日,初步審定日期為2017年7月20日,故相對于訴爭商標,引證商標四為在先商標。
商標近似是指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chǎn)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注冊商標的商品或服務有特定的聯(lián)系。本案中,訴爭商標為“江小白”,引證商標一為“小白江”,引證商標二為“江記小白”,引證商標三為“江小白及圖”,引證商標四為“江小白及圖”,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均包含中文“江”“小”“白”,分別在文字構成、呼叫及整體視覺效果上近似,構成近似商標。
且原告在庭審中明確表示對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構成類似商品沒有異議,本院經(jīng)審查對此予以確認。故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商標駁回復審案件為單方程序,因此引證商標持有人不可能作為訴訟主體參與到該程序中,有關引證商標知名度的證據(jù)因而在該程序中無法得以出示。
在缺乏對訴爭商標,特別是引證商標進行充分舉證和辯論的情況下,商標知名度實際上無法予以考慮,否則將有違程序的正當性。本案中,只有原告提交證據(jù)試圖證明訴爭商標知名度強,而引證商標一、二、三、四的持有人并未參與進來。因原告的證據(jù)均為單方證據(jù),其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經(jīng)使用已可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相區(q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