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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這樣的說法嗎產品包裝侵權與我們經營者有關嗎我應該怎么辦
- 2,商品侵權工商局會怎么罰款
- 3,我做為經營者我銷售的白酒外包裝涉及侵權我該怎么辦
- 4,被騙進了假酒被工商按商標侵權受重罰我該怎么辦
- 5,發(fā)了500箱白酒還沒賣說我侵權怎么處理
- 6,酒類商標侵權案工商對經銷商怎么處罰
- 7,違反商標法第五十五條工商如何處理
1,有這樣的說法嗎產品包裝侵權與我們經營者有關嗎我應該怎么辦
1、你作為經銷商,可以追究你的責任,這不為錯;2、你應該立即找廠家,積極解決此糾紛。
2,商品侵權工商局會怎么罰款
我理解應該有下面三點:1停止侵權2沒收侵權所得3賠償被侵權者損失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工商局具有查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政職權。
3,我做為經營者我銷售的白酒外包裝涉及侵權我該怎么辦
及時聯(lián)系生產廠家活著供貨商、并且自己貼出告示,侵權自己并不知情,討論可以找供貨商,生產廠家討論!及時貨物下架
你好!報警僅代表個人觀點,不喜勿噴,謝謝。
4,被騙進了假酒被工商按商標侵權受重罰我該怎么辦
期待看到有用的回答!
樓主您好, 1,這個問題想需要現(xiàn)行的法律法規(guī)結合實際侵權所得來賠償?shù)模?2,工商罰你的只是你違法買賣他人商標物品構成販賣假冒產品罪予以罰款 3,商標授權人起訴要求賠償是正確的,商標授權人的商標受到侵犯時可以提出訴訟要求賠償?shù)模?4,怎么能少點賠償?shù)脑?,只能和商標授權人私了,讓他不要起訴你,這樣可以減少你的商譽損害。 希望能幫到樓主
5,發(fā)了500箱白酒還沒賣說我侵權怎么處理
白酒侵權的主要方式是,模仿知名品牌的包裝,或者使用與其極其相似的商品名稱,一般都是包裝專利侵權和商標侵權。目前您遇到這種情況的處理方式一種是尋找不侵權的證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復議,如果確實存在侵權行為,那么說明理由找廠家退貨處理。如果已經貨物被罰沒并處以罰款,則拿著工商行政部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與廠家進行協(xié)商處理,你是經銷商,責任不能完全由你一個人承擔,這也是做生意之道,再說廠家生產產品時,應該心里就知道該商品存在侵權行為。
四川省食品發(fā)酵工業(yè)研究設計院(科技公司)有售,地址:成都溫江
6,酒類商標侵權案工商對經銷商怎么處罰
要看經銷商的經營額達到多少,是5萬以內還是5萬以上:根據《商標法》第六十條 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不愿協(xié)商或者協(xié)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shù)額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名錦知識產權,有問必答。
你好,工商局可以罰款,沒收產品,希望能幫助到你望采納記得給問豆啊!
7,違反商標法第五十五條工商如何處理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fā)票、帳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xiàn)場檢查;
(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guī)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xié)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釋義】 本條是關于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可以行使的職權的規(guī)定。
一、在商標法修改審議的過程中,很多常委委員、地方、部門提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時有何職權,雖然商標法實施細則及有關規(guī)章中對此有規(guī)定,但是這方面的內容一直沒有在商標法中明確。從加大對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打擊力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需要和實際情況考慮,在本法中明確規(guī)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時的職權,是必要的。新的商標法根據以上考慮,參照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產品質量違法案件可以行使的職權的規(guī)定,增加了本條規(guī)定。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行使本條規(guī)定的職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是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已經取得違法嫌疑的證據,或者是接到有關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舉報。違法嫌疑證據,是指基本能夠證明行為人實施了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客觀存在的事實,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據。二是,這些權力只能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來行使,不能由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工商所行使,也不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下屬機構商標局及商標評審委員會行使。
三、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可以行使的職權包括以下幾項:
1.詢問調查權。即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h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可以到有關當事人的住所、工作場所、生產經營場所對該當事人進行詢問,或者責令有關當事人到指定場所接受詢問,要求當事人將其知道的事實如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供,以調查與侵犯注冊商標權行為有關的情況。詢問應當制作詢問筆錄,并由詢問人和被詢問人簽名或者蓋章。詢問不限于直接從事侵犯他人注冊商標權活動的人員,也包括與侵權行為有關的其他人。詢問當事人不得限制或者變相限制被詢問人的人身自由。
2.查閱、復制權。即查閱、復制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fā)票、帳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合同、發(fā)票、帳簿及其他有關資料,是記錄經濟活動的證據。通過查閱、復制這些資料,可以掌握當事人是否實施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其行為的性質、情節(jié)輕重、危害后果如何,從而能夠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提供依據。因此,本條賦予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閱、復制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fā)票、帳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的權力。
3.現(xiàn)場檢查權。即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xiàn)場檢查。當事人涉嫌從事侵權活動的場所,包括涉嫌從事侵權行為的生產加工場所、經營場所,商標標識的印制、銷售場所,商品及商標標識存放場所等。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派人進入上述場所并進行檢查,以查明事實,掌握證據。對于與當事人的侵權行為無關的住所及其他場所,不得實施現(xiàn)場檢查。
4.物品檢查權及查封、扣押權。即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是指對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產品及其包裝、商標標識進行檢查,必要時,可以對該物品進行檢驗,以查明該物品是否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所謂查封,是指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采取張貼封條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將侵權物品就地予以封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啟封、轉移或者動用。所謂扣押,是指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侵權物品移至他處予以扣留封存。這里需要指出的是,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對當事人的影響很大,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決定采取這一措施時一定要慎重,必須在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的情況下,才能采取這一措施,不能憑主觀猜測或者僅憑他人舉報就采取這一措施。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檢驗或者鑒定,根據檢驗、鑒定結果及時作出進一步的處理。發(fā)現(xiàn)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不當?shù)?,應當立即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本條規(guī)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xié)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有關當事人應當予以協(xié)助、配合,接受詢問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檢查有關場所和物品以及查閱、復制有關資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甚至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阻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職權。
: 商標法, 工商, 違反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就那樣回答
第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行政處罰,依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正、公開地行使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賦予的行政職權。
(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依據,沒有依據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三)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四)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 (六)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業(yè)務領導和監(jiān)督。
(七)辦案機關工作人員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章 管 轄
第四條 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五條 縣(區(qū))、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本轄區(qū)內發(fā)生的案件;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本轄區(qū)內發(fā)生的重大、復雜的案件;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管轄應當由自己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及全國范圍內發(fā)生的重大、復雜的案件。
第六條 對公用企業(yè)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公平競爭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由省級或者設區(qū)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
第七條 對商標主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未按照《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予以備案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由許可人或者被許可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被許可人未在商品上標明自己的名稱及產地的,由被許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
第八條 對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違反企業(yè)登記管理規(guī)定行為實施處罰,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
第九條 兩個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因管轄權發(fā)生爭議的,報請共同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指定管轄。
第十條 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案件交由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
重大、疑難案件,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報請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
第十一條 辦案機關發(fā)現(xiàn)所查處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時,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管轄。受移送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報請共同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指定管轄。
辦案機關發(fā)現(xiàn)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管轄。
第三章 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
第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職權,或者依據當事人的申訴、控告等途徑發(fā)現(xiàn)、查處違法行為。
第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應當立案。適用簡易程序的除外。
第十四條 立案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同時附上相關的材料(檢舉材料、申訴材料、控告材料、上級機關交辦或者有關部門移送的材料、當事人交代的材料、監(jiān)督檢查人員的檢查報告等),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以下簡稱局長,含副局長,下同)批準,指定兩名以上辦案人員負責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立案后,辦案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調取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可以進行檢查。
第十六條 辦案人員調查案件,不得少于兩人。辦案人員在調查取證時,應當出示辦案人員執(zhí)法身份證件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證明文件。
第十七條 辦案機關需委托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xié)助調查、取證的,必須出具書面委托證明,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積極予以協(xié)助。
第十八條 辦案機關對案件進行調查,應當收集以下證據: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證人證言;
(四)視聽資料;
(五)當事人陳述;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和現(xiàn)場筆錄。
上述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第十九條 辦案人員可以詢問當事人及證明人。詢問應當個別進行。詢問前應當告知其如實陳述事實、提供證據。詢問應當制作筆錄,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筆錄如有差錯、遺漏,應當允許其更正或者補充。經核對無誤后,由被詢問人逐頁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辦案人員亦應在筆錄上簽名。被詢問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上注明。
第二十條 辦案人員可以要求當事人及證明人提供證明材料或者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關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在材料上注明。
第二十一條 辦案人員應當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原始憑證作為書證。調取原始證據有困難的,可以復制,復制作應當標明“經核對與原件無誤”,并由出具書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二條 對有違法嫌疑的物品進行檢查時,應當有當事人在場,并制作現(xiàn)場筆錄;當事人拒絕到場的,應當在現(xiàn)場筆錄中注明。
第二十三條 辦案機關在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扣留、封存等行政強制措施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實施。
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或者扣留、封存等行政強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經局長批準。
行政強制措施復議期間,不停止強制措施的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 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證據,或者扣留、封存當事人的財物,應當當場清點,開具清單,由當事人或辦案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交當事人一份。并分別送達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扣留、封存財物的通知書。
第二十五條 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加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先行登記保存封條,就地由當事人保存。登記保存證據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損毀、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第二十六條 對于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一)違法事實成立應當予以沒收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予以沒收;
(二)依據法律、行政法規(guī)可以扣留、封存的,決定扣留或者封存;
(三)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依法不應予以沒收,或者依法不應予扣留、封存的,決定解除登記保存措施。
第二十七條 扣留當事人托運的物品,應當填寫扣留通知書,通知有關運輸部門協(xié)助辦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八條 對當事人交代的家存或者寄存的違法物品,需要查扣的,責令當事人取出;當事人拒絕取出的,應當會同當?shù)赜嘘P部門將其取出,并辦理扣留手續(xù)。
第二十九條 對于扣留的財物應當妥善保管,嚴禁動用、調換或者損毀。對容易腐爛、變質的物品,在征得當事人的同意后,可以先行處理。
被封存的物品,應當加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封條,保管人不得隨便動用;物品由當事人自己保管的,應當由當事人出具保證書。
第三十條 扣留、封存的財物,必須是與違法行為有直接關系的財物。經查明確實與違法行為無關的,應當立即解除扣留、封存措施,發(fā)給當事人啟封、解除扣留通知書。
第三十一條 必須對當事人的人身進行檢查的,應當依法提請公安機關執(zhí)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條 辦案機關執(zhí)行《反不正當競爭法》采取責令暫停銷售、不得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財物等強制措施,應當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名義,并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由當事人執(zhí)行。
第三十三條 抽樣取證,應當有當事人在場,并開具物品清單,由辦案人員和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十四條 案件調查終結,辦案機構應當寫出調查終結報告,并草擬行政處罰決定書,連同案卷交由核審機構進行書面核審。核審機構核審后,由辦案機構將整個案卷及核審機構的核審意見報局長批準。
調查終結報告的內容包括: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違法事實、案件性質、處罰依據、處罰建議等。
第三十五條 核審機構接到辦案機構的核審材料后,應當予以登記,并指定具體承辦人員負責核審工作。
第三十六條 案件核審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所辦案件是否具有管轄權;
(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準確;
(五)適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是否準確;
(六)處罰是否適當;
(七)程序是否合法。
第三十七條 核審機構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以下書面意見和建議:
(一)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處理適當、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辦案機構意見,建議報局長批準后告知當事人。
(二)對定性不準、適用法規(guī)不當、處罰不當?shù)陌讣?,建議辦案機構修改。
(三)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建議辦案機構補正。
(四)對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議辦案機構糾正。
(五)對超出管轄權的案件,建議辦案機構按有關規(guī)定移送。
http://www.jl.gov.cn/bsfw/grbs/xfwq2006/flfg/t20060331_126965.htm
2007-01-29 10:59:21 - 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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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非法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