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貨公司向酒廠訂立買賣合同,公司與酒商簽訂的購銷合同但酒商未按時供貨還增加了不合理的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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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與酒商簽訂的購銷合同但酒商未按時供貨還增加了不合理的補

可以法院起訴,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具體建議電話咨詢
我。。知。。道加。。我。。私。。聊

公司與酒商簽訂的購銷合同但酒商未按時供貨還增加了不合理的補

2,食品公司與酒廠簽訂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法院應如何判處為什么

你好,不知道食品公司和酒廠簽訂的合同內容,沒有辦法判斷合同的效力。
簽訂了什么合同呢?什么都不知道鬼知道怎么幫你啊?再看看別人怎么說的。

食品公司與酒廠簽訂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法院應如何判處為什么

3,食品公司與酒廠訂立的合同屬于什么性質的合同

1、食品公司與廠家定立的合同屬于無效的合同,經(jīng)營假冒偽劣產(chǎn)品違反了我國的法律法規(guī)。 2、如果雙方達成和解協(xié)議,可以向法院申請撤訴,或法院調解結案。
整個一個自己找打啊

食品公司與酒廠訂立的合同屬于什么性質的合同

4,某市食品公司與該市某一酒廠簽訂合同

與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的合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屬于無效合同。不能解除合同,因為合同無效,當然就不存在解除合同的問題。
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合同是不受法律保護滴。 當然無效。 不能解除合同,因為合同無效,當然就沒有解除合同的問題。

5,電大經(jīng)濟法概論簡答題答案

某針織廠向某百貨公司推銷羊毛衫,每件價格380元,共5000件,同年3月底前全部交貨。百貨公司表示,如價格降至每件350元,可以要3000件。針織廠同意減少供貨數(shù)量至3000件,并還價每件360元,3月底前全部交貨。該百貨公司回函表示同意。針織廠和百貨公司雙方遂簽訂一份羊毛衫購銷合同。請問:針織廠和百貨公司的行為是訂立合同的什么過程?雙方各處在什么地位?答案:要約、承諾的過程。 第1個階段(要約):針織廠——要約人,百貨公司——受要約人 第2個階段(新要約):百貨公司——要約人,針織廠——受要約人 第3個階段(新要約):針織廠——要約人,百貨公司——受要約人 第4個階段(承諾):百貨公司——承諾人,針織廠——受承諾人

6,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食品公司向三家水泥廠分別發(fā)函的行為在合同法上屬于要約邀請;三家水泥廠回函的行為是要約;食品公司第二次向新華水泥廠發(fā)函的行為是承諾;食品公司與新華水泥廠之間的買賣合同成立,因為合同自承諾時生效。建設水泥廠與食品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不成立,因為建設水泥廠發(fā)出的是要約,并未得到食品公司的承諾;食品公司無義務接收建設水泥廠發(fā)來的貨物;建設水泥廠的損失由自己承擔。
針織廠“羊毛衫,每件380元,共5000件,同年3月底前全部交貨”是要約,是符合要約條件的要約邀請因此是要約;百貨公司表示,如價格降到每件350元,可以要3000件。新的要約,改變了上述要約實質內容;針織廠同意減少供貨數(shù)量到3000件,并還價360元,3月底前全部交貨,新的要約;該百貨公司回函表示同意,承諾;

7,國際商法國際商事合同法案例分析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合同成立。百貨商場在遵照玻璃公司的要約中的要求在承諾期內發(fā)回承諾,雖然添加了包裝方面的條件,但不屬于實質性條件,不屬于實質性變更,合同成立。2、依照“德國法”判決?本人不了解德國法的具體規(guī)定,無法作答。 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百貨商場的訴求應當?shù)玫椒ㄔ褐С?,因玻璃公司在百貨商場未回復承諾且承諾期未過的情況下,私自與工藝品公司訂立合同,侵犯了百貨公司的權利,該合同應屬無效。故法院應判決玻璃公司與工藝品公司的合同無效,玻璃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應按合同內容繼續(xù)履行,給付貨物,并給付5萬元違約金,且如果百貨公司能夠舉證其在此期間因玻璃公司違約而造成的實際損失,則玻璃公司還要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1. a公司要約中附有“要約的有效期截止為12月30日”這一期限,因此是不可撤銷要約;  2.要約有貨品名稱、價格和數(shù)量,為有效要約,收到承諾時,合同即告成立?! ?.賣方違約的救濟措施  1.中止履行合同  《公約》第71條第(1)款規(guī)定,如果訂立合同后,另一方當事人履行義務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嚴重缺陷; 或他在準備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為表明他將不履行大部分義務,一方當事人可以中止履行義務?! ?.要求提供擔?!  豆s》第71條第(3)款規(guī)定:“中止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不論是在貨物發(fā)運前還是發(fā)運后,都必須立即通知另一方當事人,如經(jīng)另一方當事人對履行義務提供充分保證,則他必須繼續(xù)履行義務?!薄 ?.行使停運權  《公約》第71條第(2)款規(guī)定,“如果賣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顯化以前已將貨物裝運,它可以阻止將貨物交給買方,即使買方持有其有權獲得貨物的單據(jù)”。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停運權作為一種救濟方式僅為賣方享有。但是,賣方不得在行使停運權的同時采取與這一救濟措施相抵觸的其他救濟方法,如宣告合同無效等。同時,公約規(guī)定了賣方在行使停運權之后的及時通知義務。  4.宣告合同無效 (解除合同)  《公約》第72條第(1)款規(guī)定,“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顯看出一方當事人將根本違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宣告合同無效”。所謂根本違反合同,依《公約》第25條的規(guī)定是指“一方違反合同的結果,如果使另一方蒙受損害,以至于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jù)合同規(guī)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為根本違反合同。除非違反合同一方并不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中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fā)生這種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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