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這個種子酒價格多少啊誰知道酒精度40 凈含量460ml 安徽金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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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
2,無錫楊明新村培訓中心怎么去
坐100路到火車站,再坐27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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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姑父是安徽阜陽市金種子酒公司總經理兼代理商要我在河南漯訶搞
期待看到有用的回答!
那你問你姑父不就知道了,我想在山東濱州這邊代理這款酒。能不能和你姑父說聲啊
4,你惹不起雄風集團的是哪部電影的臺詞
《?;ㄇ皞髦芗兒軙崦痢肥抢畈鲌?zhí)導,敖犬、趙奕歡、陳柏融、葉子淇等主演的言情劇。該劇改編自魚人二代的小說《很純很曖昧》,講述了楊明意外獲得了一副神奇的隱形眼鏡,從此不斷地解鎖各種神奇異能力的故事。
你好!是大話西游經典臺詞。僅代表個人觀點,不喜勿噴,謝謝。
有的,戳我的頭象……
5,可不可以提供一些關于聯(lián)合利華群面經驗和案例非常感謝
聯(lián)合利華的本土化品牌收購戰(zhàn)略 就是企業(yè)跨國并購的案例而且是很好的案例研究本土化品牌收購和企業(yè)跨國并購就是要偏向極端有些成功有些失敗才是探討管理科學的真理個人多年前研究過 以上僅供參考
你好!金種子酒業(yè)合肥市場研究報告 第一部分:合肥中高檔白酒市場分析一、 合肥市場競爭格局分析二、 合肥市場競爭特點分析 三、 合肥醉三秋合肥市場簡析四、 合肥醉三秋營銷針對分析第二部分:醉三秋合肥市場需要探討的戰(zhàn)略原則問題 一、 醉三秋與種子的品牌關系梳理二、 醉三秋品牌價值重塑 三、 醉三秋合肥市場切入點 四、 合肥09年策略優(yōu)化建議 具體方案可以發(fā)你郵箱。如有疑問,請追問。
6,夫妻一方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在離婚時怎么進行分割
夫妻一方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在離婚時可以按照最高法院婚姻法的解釋進行分割?!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yè)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yè)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xié)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yōu)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yōu)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yōu)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楊明(男,化名)結婚后與他人共同投資設立某有限公司,楊明出資萬元,占60%股權。之后由于楊明夫妻關系不和,楊明提出離婚。雙方60萬元出資的分割問題上存在爭議。妻子李華(女,化名)要求分得萬元。楊明認為公司經營并不景氣,60萬元出資款已虧了不少,只同分30%的股權給李華。【律師點評】隨著市場經濟的繁榮,民眾參與市場經營的門檻日益降低的同時,夫共同財產的經營方式日趨復雜化、多樣化,夫妻可以通過獨資企業(yè)、合企業(yè)、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合作等多種形式經營、增值夫妻共同財產,中最多的便是有限責任公司。然而,出資一旦投入到有限責任公司中,妻對該出資財產便失去了所有權,相應的則是享有該公司的股權。在司法實踐中,基于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不同,對于股權的分割亦有不同的處理方式:(1)夫妻一方以共同財產出資,與他人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情形?!痘橐龇ń忉專ǘ返?6條規(guī)定,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夫妻雙方協(xié)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shù)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后,過半數(shù)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shù)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用于證明前款規(guī)定的過半數(shù)股東同意的證據(jù),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具體操作為:(一)直接轉讓出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可以通過繼承方式或在夫妻之間分割共同財產時自由轉移。參與經營公司的配偶一方將屬于配偶另一方的出資份額(通常為出額的一半)轉移給另一方,從而使另一方在名義上和實際上也成為公司的出資人和股東,并擁有相應的股權。但此處理方式受到以下兩個條件的制約:其一,公司的其他股東同意配偶另一方成為本公司的股東;其二,作為受讓公司股份的配偶另一方必須具備公司章程中所規(guī)定的作為股東的條件。(二)作價補償。由持股配偶一方將本屬于另一方的股份折價后,以貨幣的方式實現(xiàn)對另一方的補償。鑒于分割時股權所代表的價值與當初出資時的金額并不一致,也由于有限責任公司財務的非公開性,為此,只有對公司債權、債務、凈資產進行審計,并同時對持股配偶一方所持股份進行評估后,才能按股權的實際價值對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三)拍賣分割。對持股配偶一方不愿意再繼續(xù)持有公司股份的,可將其拍賣,并對拍賣所得進行分割。在操作時應通知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股東作為競買人參加,如無股東參加,或參加股東不能買定,則各股東對拍賣成交價不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2)夫妻雙方以共同財產出資并共同經營企業(yè)的情形。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雙方以共同財產投資成立經濟實體,并向工商部門辦理了注冊登記。對夫妻雙方各自的出資比例,工商注冊登記資料往往顯示出以下兩種情形:一種是夫妻雙方各占投資比例的一半;另一種是雙方所占的比例不一致。在分割該類性質的夫妻共同財產時,應視以下不同情況區(qū)別對待:(一)對于離婚夫妻雙方均要求繼續(xù)參與公司生產、經營的,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對該企業(yè)可判決維持現(xiàn)狀,由雙方當事人繼續(xù)持有公司股份。但是對于工商注冊登記資料所顯示的雙方出資比例并不一致的情形,鑒于當時向工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時,是基于夫妻之間特殊的人身關系及相互信任,而對各自的出資比例并未實現(xiàn)嚴格意義上的對等。因此,在婚姻關系終止后,由于雙方特殊的人身關系已經終止,如果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沒有約定的,應相應變更雙方出資比例為各占一半,并直接分割股權。(二)對于實際經營公司一方向不參與經營的一方故意隱瞞公司經營狀況,并且惡意轉移公司財產,損害一方在公司中的利益而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由于雙方已喪失了互相信任這一共同合作經營的基礎,因此在判決離婚時,不宣判決雙方繼續(xù)對該公司持有股份,并共同經營。而應對公司凈資產、設備、實物進行審計、評估后,判決由一方持有公司股份,并由該方將公司股份的一半折價補償給另一方,獲得補償?shù)囊环郊赐顺龉镜纳a、經營,并辦理相應的股權變更手續(xù)。(三)對于雙方都不想繼續(xù)經營公司的,可對該公司的凈資產審計后,由法院委托拍賣。對拍賣所得進行分割。本案中,楊明以60萬元出資與他人設立公司,該60萬元出資額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基于經營的風險性,有可能獲利,亦有可能虧損。因而,在離婚時不應簡單將60萬元作為分配的基數(shù),而應該對公司債權、債務、凈資產進行審計,并同時對持股配偶一方所持股份進行評估后,才能按股權的實際價值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為此,李華要求分得30萬元沒有相應的事實基礎。而楊明認為可以將其60%的股份分30%給李華,一方面有違公司法的規(guī)定,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公司正常經營,對于李華的權利保護也不完整。
7,夫妻一方出資成立公司離婚時如何分割
楊明(男,化名)結婚后與他人共同投資設立某有限公司,楊明出資萬元,占60%股權。之后由于楊明夫妻關系不和,楊明提出離婚。雙方60萬元出資的分割問題上存在爭議。妻子李華(女,化名)要求分得萬元。楊明認為公司經營并不景氣,60萬元出資款已虧了不少,只同分30%的股權給李華?!韭蓭燑c評】隨著市場經濟的繁榮,民眾參與市場經營的門檻日益降低的同時,夫共同財產的經營方式日趨復雜化、多樣化,夫妻可以通過獨資企業(yè)、合企業(yè)、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合作等多種形式經營、增值夫妻共同財產,中最多的便是有限責任公司。然而,出資一旦投入到有限責任公司中,妻對該出資財產便失去了所有權,相應的則是享有該公司的股權。在司法實踐中,基于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不同,對于股權的分割亦有不同的處理方式:(1)夫妻一方以共同財產出資,與他人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情形。《婚姻法解釋(二)》第16條規(guī)定,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夫妻雙方協(xié)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shù)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后,過半數(shù)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shù)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用于證明前款規(guī)定的過半數(shù)股東同意的證據(jù),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具體操作為:(一)直接轉讓出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可以通過繼承方式或在夫妻之間分割共同財產時自由轉移。參與經營公司的配偶一方將屬于配偶另一方的出資份額(通常為出額的一半)轉移給另一方,從而使另一方在名義上和實際上也成為公司的出資人和股東,并擁有相應的股權。但此處理方式受到以下兩個條件的制約:其一,公司的其他股東同意配偶另一方成為本公司的股東;其二,作為受讓公司股份的配偶另一方必須具備公司章程中所規(guī)定的作為股東的條件。(二)作價補償。由持股配偶一方將本屬于另一方的股份折價后,以貨幣的方式實現(xiàn)對另一方的補償。鑒于分割時股權所代表的價值與當初出資時的金額并不一致,也由于有限責任公司財務的非公開性,為此,只有對公司債權、債務、凈資產進行審計,并同時對持股配偶一方所持股份進行評估后,才能按股權的實際價值對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三)拍賣分割。對持股配偶一方不愿意再繼續(xù)持有公司股份的,可將其拍賣,并對拍賣所得進行分割。在操作時應通知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股東作為競買人參加,如無股東參加,或參加股東不能買定,則各股東對拍賣成交價不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2)夫妻雙方以共同財產出資并共同經營企業(yè)的情形。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雙方以共同財產投資成立經濟實體,并向工商部門辦理了注冊登記。對夫妻雙方各自的出資比例,工商注冊登記資料往往顯示出以下兩種情形:一種是夫妻雙方各占投資比例的一半;另一種是雙方所占的比例不一致。在分割該類性質的夫妻共同財產時,應視以下不同情況區(qū)別對待:(一)對于離婚夫妻雙方均要求繼續(xù)參與公司生產、經營的,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對該企業(yè)可判決維持現(xiàn)狀,由雙方當事人繼續(xù)持有公司股份。但是對于工商注冊登記資料所顯示的雙方出資比例并不一致的情形,鑒于當時向工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時,是基于夫妻之間特殊的人身關系及相互信任,而對各自的出資比例并未實現(xiàn)嚴格意義上的對等。因此,在婚姻關系終止后,由于雙方特殊的人身關系已經終止,如果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沒有約定的,應相應變更雙方出資比例為各占一半,并直接分割股權。(二)對于實際經營公司一方向不參與經營的一方故意隱瞞公司經營狀況,并且惡意轉移公司財產,損害一方在公司中的利益而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由于雙方已喪失了互相信任這一共同合作經營的基礎,因此在判決離婚時,不宣判決雙方繼續(xù)對該公司持有股份,并共同經營。而應對公司凈資產、設備、實物進行審計、評估后,判決由一方持有公司股份,并由該方將公司股份的一半折價補償給另一方,獲得補償?shù)囊环郊赐顺龉镜纳a、經營,并辦理相應的股權變更手續(xù)。(三)對于雙方都不想繼續(xù)經營公司的,可對該公司的凈資產審計后,由法院委托拍賣。對拍賣所得進行分割。本案中,楊明以60萬元出資與他人設立公司,該60萬元出資額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基于經營的風險性,有可能獲利,亦有可能虧損。因而,在離婚時不應簡單將60萬元作為分配的基數(shù),而應該對公司債權、債務、凈資產進行審計,并同時對持股配偶一方所持股份進行評估后,才能按股權的實際價值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為此,李華要求分得30萬元沒有相應的事實基礎。而楊明認為可以將其60%的股份分30%給李華,一方面有違公司法的規(guī)定,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公司正常經營,對于李華的權利保護也不完整。
現(xiàn)在離婚案件中,夫妻一方作為投資主體持有有限責任公司股份的情況越來越多。夫妻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理解為夫妻共有財產,但只是享有股東權利,從公司法角度來看公司資本屬于公司財產,公司股份的處置屬公司法調整范疇。在離婚案件中夫妻持有的公司股份不應簡單地適用婚姻法關于財產處理的原則進行處置。隨著經濟的發(fā)展,家庭財產的形式趨向多元化,“夫妻公司”不斷出現(xiàn),夫妻一方在公司中擁有股份的情況也越來越多。在夫妻離婚時,如何分割財產又不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成為法院在審判離婚案件時的一大難題。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六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xié)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shù)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后,過半數(shù)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shù)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于證明前款規(guī)定的過半數(shù)股東同意的證據(jù),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夫妻分割存在于有限公司的財產存在諸多難點 分割夫妻在公司中財產問題,涉及到公司的全部凈資產及債權、債務的清算。夫妻生產、經營性財產一旦作為公司的出資,便與公司財產混同,成為一個整體的公司財產,并因公司的運作而產生了公司的盈虧。在夫妻關系終止后、公司解散或清算前,很難分清在公司財產的總構成中到底有多少屬于有待分割的夫妻財產。只有對公司進行清算或對公司資產、負債進行審計,才能界定兩者的區(qū)別。在確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及數(shù)額后,需要將其從公司財產中剝離出來,使夫妻財產便于分割。但夫妻共同財產作為公司的出資入股,因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往往不便于直接分割。因為公司法規(guī)定股東不能抽回投資。但若直接分割經營公司一方在企業(yè)中所占的股權,又受到公司法關于轉讓股權諸多條件的制約。在夫妻財產分割中,常常涉及到對證據(jù)的認定問題。由于公司財產較多,負責經營的一方往往會轉移財產,或者使公司“遺留”大量債務,并提供大量證據(jù),有的包括法院的判決書或調解書等,都需要詳細核實。 現(xiàn)實案件中,離婚前公司運作往往以一人為主,另一方離婚后得到了股份但對公司運作不了解,甚至因一方設置人為障礙而無法了解公司情況,因而難以保障實質性的股東權益。有限公司雖然是資合公司,但在以自然人發(fā)起設立的公司中人合的因素往往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夫妻離婚后這種人合因素對其中的一方有很不利的影響,在僅有夫妻二人為股東的公司及以家屬成員組成的公司中這一矛盾尤為突出。 夫妻共有股權的認定 對于在婚前由男女雙方共同投資取得的股權,婚后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股權。根據(jù)新《婚姻法》規(guī)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制,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對于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使用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取得的股權或者依法繼承、受贈的股權(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榍叭〉霉蓹嗟墓蓶|,在婚后行使股東購買公司擴股的優(yōu)先購買權,從而取得的配股或增加的股份,屬于夫妻共同股權的范圍。 夫妻持有公司股份有多種形式 (1)以夫妻共有財產投資的有限公司,公司股東僅夫妻二人。 (2)以家庭共同財產投資的有限公司,公司股東包括全部家庭成員或家庭部分成員。 (3)以夫妻共有財產與他人共同投資的有限公司。 (4)夫妻接受贈與或繼承的公司股份。 分割夫妻在公司的股權時,既要保護離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要維護企業(yè)的生產發(fā)展。無論是何種形式的企業(yè),在分割其所包含的夫妻共同財產時,都將直接或間接影響公司的持續(xù)、穩(wěn)定及相關第三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所以應當采取審慎的態(tài)度,以盡量不影響企業(yè)的正常生產經營,不破壞企業(yè)的完整性為原則。 公司的股東只有夫妻二人時,夫妻雙方離婚時可通過協(xié)商由一方接受夫妻共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另一方分得其它夫妻共有財產。 解決方法探討 在夫妻之外還有其他股東參股的公司中,夫妻離婚時如改變夫妻在公司中的原持有股份比例有二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夫妻雙方均為公司股東,離婚時在股份持有比例上需作調整。另一種情況是僅以夫妻中一人的名義作為股東參股,在離婚時夫妻雙方對公司股份進行分割。這兩種情況下公司股份的處置不僅是夫妻內部的權益分配問題,還涉及到公司其他全體股東的權益。前一種情況屬公司股東間的股份轉讓,夫妻雙方協(xié)商一致即可進行股份變更。后一種情況屬于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份,根據(jù)公司法規(guī)定應經全體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其他股東在行使股份轉讓否決權時受公司法的有條件限制,如因其他股東不同意而使夫妻間的股份不能分割,不同意分割的股東應當購買夫妻間因離婚而分割給不屬公司股東的夫妻一方的股份,否則視為同意轉讓(分割)公司股份。 上述情況均以夫妻離婚時能夠協(xié)商一致為前提,而更多的情況下夫妻離婚時對公司股份的分割無法協(xié)商一致。在這種情況下,可有以下幾種處理方案。(1)將公司股份分割給實際掌管公司經營的一方,在其它夫妻共有財產分割時給另一方相當于應得公司股份對價的補償。(2)夫妻離婚后各自還是作為公司股東,各自持有公司股份。但在股份分割時應對原股份比例進行審查并調整。(3)如夫妻一方原來不屬于公司股東,在對夫妻共有股份分割前應征求其他股東的意見,其他股東不同意將公司股份分割(轉讓)給股東以外的夫妻一方時,不同意分割(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不屬股東的夫妻一方應得的股份。該股份買賣所得款項歸未取得股份一方所有。如其他股東不購買這一股份應視為同意分割(轉讓)。(4)對公司進行清算或將公司拍賣,清算后的剩余資產或拍賣所得作為夫妻共有財產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