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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該公司的行為能否按合同法的違約處理我上法院以何種理由起訴

合同中約定的項目就要嚴格執(zhí)行,如果保險公司沒有按合同的約定向你寄發(fā)、告知個人保單年度報告,是違約行為,而且,你們的合同中約定的“向客戶提供投資賬戶資產(chǎn)凈值、投資單位數(shù)量、投資組合等信息”應該向你們投保人本人提供,而不是在報紙公布,所以,保險公司具有違約行為。
原告:寧??h公路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海運輸公司)   被告:奉化市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奉化運輸公司) 2o03年5月9日上午,原告所有的浙b.e1825號“金龍”大型客車,從寧海開往寧波,當車行至34線22km+930m(奉化城區(qū)金鐘路)地方,被告所有的浙江b.d2573“東風”大型貨車在向左轉彎過程中,車身右側與相對方向直行的原告客車的車頭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車內(nèi)的乘客葉顯奎等人受傷,車輛損壞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奉化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隊責任認定,原告方駕駛員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方駕駛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乘客葉顯奎受傷后,先后到奉化市人民醫(yī)院、寧波市第二醫(yī)院治療,共化去醫(yī)療費140308元。葉顯奎的傷情有二處構成九級傷殘。2004年6月21日,葉顯奎以寧海運輸公司為被告起訴至寧??h人民法院,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guī)定,由寧海運輸公司賠償相關經(jīng)濟損失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005年1月10日,寧海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參照《浙江省實施辦法》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令寧海運輸公司賠償給葉顯奎各項損失269787元。該判決生效后,寧海運輸公司將判決書確定按的賠償款金額支付給了葉顯奎。2005年3月4日,寧海運輸公司以奉化運輸公司為被告起訴至本院,要求按70%比例承擔墊付的賠償款。 【審判】 奉化市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2003年5月9日交通事故發(fā)生后,作為受害者的葉顯奎既可以按照侵權的法律規(guī)定要求本案的原、被告共同承擔因侵權行為產(chǎn)生的侵權責任,同時葉顯奎作為原告車上的乘客,他與本案原告之間還存在客運合同關系,作為承運者未能將乘客安全送達目的地的情況下,理應對葉顯奎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當法律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同時具備二種請求權時,該當事人具有選擇權,而葉顯奎選擇以消費者的身份將原告寧海運輸公司訴之寧??h人民法院,并無不妥。寧海縣人民法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相關規(guī)定,對本案原告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作出了相應判決,并已發(fā)生法律效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在本案中寧海運輸公司已對其合同的相對方即乘客葉顯奎承擔了相應的違約責任,而寧海運輸公司和奉化運輸公司之間并無合同關系,本案原、被告之間的糾紛,應按照侵權行為法的規(guī)定解決。按照寧??h人民法院在(2004)寧民一初字第700號民事判決書中所認定的事實,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的賠償標準,葉顯奎的經(jīng)濟損失可確認為:醫(yī)療費14030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205元、鑒定費600元、護理費4957元、交通費4000元、住宿費450元、營養(yǎng)費2000元、誤工費7192元、殘疾賠償金27372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19737元,共計208821元。該損失由原、被告按照其在交通事故中應承擔的責任來分擔。本案原告可向被告部分追償,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判令由被告奉化運輸公司支付給原告寧海運輸公司墊付的賠償款146175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51000元,尚應支付95175元,該款自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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