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請教一下 1975年產的 德惠大曲 檔案酒 682度 現(xiàn)在能賣多少錢 多謝
我估計500~1000之間
2,德惠大曲42度濃香型白酒的價錢
幾十塊 區(qū)域不一樣價格也不一樣
3,德惠大曲酒的介紹
德惠牌德惠大曲酒是吉林德大有限公司德惠大曲酒廠的產品。
4,德惠的酒廠都有哪些
再就是花錢玩的地方了
德惠第二酒廠,德惠大曲產地,現(xiàn)在好像叫德大收購了
5,德惠大曲酒 38度 多少錢
德惠大曲酒38度好多種的,從十幾元到幾百元,最貴的能賣到上千
德惠牌德惠大曲酒是吉林德大有限公司德惠大曲酒廠的產品。
6,德惠有什么大企業(yè)聽說有500強要入駐
德大已經改制,被正大全權控股了。其它比較大的公司,達利,大成,今年新來個泉林。德惠處于二次創(chuàng)業(yè)期,很好的機會,歡迎你能回來創(chuàng)業(yè)。 哦 ,我看見你的網名叫做工貿,德惠今年新簽了一個工貿公司,叫天林工貿,投資兩三個億吧,已經開工了。貌似做汽車零件的或者是農機具加工,記不清楚了。
7,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美國A公司向意大利B公司推銷玉米,A公司發(fā)盤列明條件,還指出“良好包裝”。發(fā)盤有效期內B公司回電“接受,新袋包裝”。A公司收到電傳后立即備貨,幾天后,玉米價格下跌,A公司催促B公司開證,B公司回電:“我方要求的包裝條件你方未確認,合同未能成立,因此不能開證”。你認為此問題應如何處理?請說明理由。
繼續(xù)催證,如果對方還不開立信用證,可以通過法律方式解決。要求對方履行合同或要求其做出經濟賠償。
這一問題的關鍵是發(fā)盤有效期內B公司回電“接受,新袋包裝”這一接受是否是同意.因為一個發(fā)盤一旦被受盤人所接受,這表明合同成立.在安案中,B公司回電是接受.而不是還盤,它并不是對A公司發(fā)盤的否決.其回電是非實質性變更,即接受.根據《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受盤人對貨物的價格
付款方式、裝運期等等提出增加和更改屬于實質性變更。實質性變更就相當于還盤,也可以說是新的發(fā)盤。
而案例中所說的是用新袋包裝,這不屬于實質性變更。所以說此合同成立。對方必需開立信用證。
大概就是上述的那些,語言方面,你再組織哈就行了。
去找本案例書來看吧
原告:上海皮革公司德惠皮革制品廠。
被告:上海亞細亞皮具實業(yè)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亞細亞皮具實業(yè)有限公司(簡稱亞細亞)簽發(fā)了一張收款人系上海亞泰皮件廠、票面金額為20萬元、匯票到期日為1996年5月30日的商業(yè)承兌匯票(號碼為ZXZV6468553),同時該匯票經被告亞細亞承兌,到期日無條件支付票款。上海亞泰皮件廠收到匯票后,于同年3月8日背書后交付原告上海皮革公司德惠皮革制品廠(簡稱皮革廠),原告皮革廠遂在背書人一欄中填寫了自己的名稱。同年5月30日原告皮革廠因出借錢款又將匯票背書轉讓給借款方上海希倫賽勒赫和奎因皮革化工品技術服務寄售站(簡稱寄售站)。同日,該寄售站持該匯票至銀行提示付款。次日,因被告亞細亞帳戶內存款不足銀行拒付款而退票。為此,該寄售站將匯票退回原告皮革廠,原告皮革廠與該寄售站之間已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為此,原告皮革廠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皮革廠訴稱: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償付票據金額20萬元,承擔利息及訴訟費。
被告亞細亞辯稱:原告皮革廠取得匯票后已背書轉讓他人,且本案系爭匯票的前后手之間均無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為此,原告皮革廠不具備持票人資格,無票據權利,要求駁回原告皮革廠之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亞細亞于1996年2月14日簽發(fā)的商業(yè)承兌匯票,記載完備、真實,并經其蓋章承兌,屬合法有效,被告亞細亞理應承擔票據的付款義務,并在票據不獲付款時承擔票據的清償責任,且不得以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無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為由對抗持票人。原告皮革廠與其后手之間已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其依法向被告亞細亞行使追索權,合理合法,應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26條、第61條之規(guī)定,于1996年11月13日作出判決:被告亞細亞應償付原告皮革廠票載金額20萬元及利息(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1996年5月30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
本案是一起票據追索糾紛。就本案而言,主要涉及到票據的追索權、票據的無因性、票據承兌的法律效力等。
一、票據的追索權
追索權是指,在匯票到期前未獲承兌或到期未獲付款或有其他法定的影響匯票信用的情形出現(xiàn)時,持票人在行使或者保全其票據上的權利的行為后,可以向匯票的背書人、出票人或者其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匯票金額及其他法定金額的權利。
追索權的行使,須同時具備票據法所規(guī)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實質要件包括:
(一)背書連續(xù)。背書的連續(xù)是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的必要條件。
(二)須有行使追索權的原因事實存在。即行使到期后追索權必須有匯票被拒絕付款的事實。形式要件是指必須作成拒絕證書以證明其不獲付款或不獲承兌的事實,如承兌人或付款人出具的拒絕證明或退票理由書。本案原告即背書人的后手上海希倫賽勒赫和奎因皮革化工品技術服務寄售站持匯票不獲付款,后因與原告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將匯票退回原告。這樣,原告就成為該匯票的合法持有者。原告以匯票背書的連續(xù)證明其票據權利的存在,并有上海城市信用社退票通知,故原告可以向出票人(被告)行使追索權。
二、票據的無因性
票據乃無因證券。所謂無因,是指票據如果具備票據法上的要件,票據權利就成立。至于票據行為賴以發(fā)生的原因,在所不問,即持票人享有權利只以持有票據為必要,對于持票人取得票據原因、票據權利發(fā)生的原因均在所不問,因而持有票據的人行使權利時無須證明其取得票據的原因。但是如果原因關系與票據關系存在于直接當事人之間時,債務人可以用原因關系對抗票據關系。
本案被告辯稱,本案系爭匯票的前后手之間均無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為此原告不具備持票人資格,不享有票據權利,是違背票據的無因性的。
三、票據承兌的法律效力
(一)付款人因承兌而負付款的責任。一旦付款人在匯票上簽名承兌,即意味著付款人愿意按照匯票所載文義承擔相應的票據責任。
(二)擔票據的主債務。付款人因承兌而成為票據的主債務人、第一債務人。其所負擔的付款債務是匯票的主債務,且具有絕對的性質。付款人依其承兌無條件地支付票款。
告簽發(fā)的商業(yè)承兌匯票,記載完備、真實,且經其蓋章承兌,被告應依其承兌無條件地支付票款。
案例很經典,皮革公司票據追索的糾紛案
如果你是要交論文,提醒一句,不要照吵,你一定要看清楚里面的用詞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