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福建葡萄酒公司的商標申訴案被法院駁回。該公司注冊的葡萄酒商標“奔富酒園”在2016年被工商總局宣告無效。該公司隨后向法院起訴,被北京知識產(chǎn)權(quán)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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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富酒園”商標被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無效
根據(jù)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2018年11月23日發(fā)布消息,東方明日(晉江)進出口有限公司擁有商標“奔富酒園”,于2016年9月30日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審查員以構(gòu)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所指情形為由,裁定“奔富酒園”商標以無效宣告。
東方明日(晉江)進出口有限公司對此項裁定不服,于2016年11月11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知識產(chǎn)權(quán)法院請求裁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告上法庭。
原告認為:被告認定原告“未對其注冊商標的意圖及商標設(shè)計來源作出合理解釋說明”缺乏依據(jù)。將“奔向共同富裕”這一民間樸素追求富貴的愿望注冊為商標無可厚非。且奔富酒園經(jīng)過原告長期的宣傳使用和推廣,已建立了較高的市場聲譽和知名度,該商標應予維持注冊。
今年8月14日,原告的訴訟請求在一審被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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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擁有者囤積商標成判決重要依據(jù)
WBO注意到,圍繞奔富酒園的商標裁判并不止這一案。但在2018年3月27日的另一起第三人不同的裁定中,奔富酒園的商標無效宣告裁定被法院撤銷。
為何同樣是對奔富酒園商標無效宣告裁定的不服申訴,在8月又被駁回?對此,北京君澤君(南京)律師事務(wù)所趙春祥律師認為:東方明日(晉江)進出口有限公司被法院認為是囤積商標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為關(guān)鍵,這是兜底條款。
在判決書中,法院指出:原告及其關(guān)聯(lián)公司在第33類、第35類等多個類別上大量注冊商標250余件。如本案訴爭商標以及與“木桐酒莊”相近似的“木桐夫人MUTONGFUREN”等商標皆存在明顯復制、抄襲他人知名商標的主觀意愿。此外,原告還注冊了與著名汽車品牌Bentley(賓利)及其車標圖形相近似的“賓利”、“BENTLEY”及“JACKBENTLEY及圖”等商標,與籃球明星林書豪(JeremyLin)相近的“杰瑞米·書豪JeremyShu-How”商標。存在大量囤積商標的行為,明顯超出企業(yè)經(jīng)營范圍的正常需求。
基于此,法院認為被告作出的被訴裁定證據(jù)確鑿,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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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富酒園商標仍在使用
看到此消息后,WBO亦通過相關(guān)商標網(wǎng)站查詢“奔富酒園”這一商標的情況。消息顯示,東方明日(晉江)進出口有限公司旗下商標多個商標,如南澳奔富酒園、澳洲奔富酒園、大利亞奔富酒園已被裁定商標無效,奔富酒園則處于“無效宣判中”的狀態(tài)。
就此,筆者也向一名接近明日東方公司的人士,以及一名奔富酒園的經(jīng)銷商求證。兩名人士均指出:目前奔富酒園這一商標仍在正常使用,尚未接到停止使用的通知。
據(jù)趙春祥律師介紹:目前該訴訟處于一審結(jié)束的階段,東方明日(晉江)進出口有限公司可上訴至北京高院,如果再次敗訴,則無法繼續(xù)使用奔富酒園這一商標。
(部分內(nèi)容源于“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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