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南仰韶酒業(yè)在哪里賣的酒價格怎樣
不知道,黃河路與東明路交叉口向東100米路北有個仰韶彩陶坊專賣店。不知道是不是你問的河南仰韶酒業(yè),我見規(guī)模挺大的。在那買過酒,感覺價格比其他賣酒的公道,不會漫天要價!
2,仰韶酒頭價格
仰韶酒頭禮盒系列 凈重 20 X 50(ml) 酒精含量 70(%) 原料與配料 精選五谷純糧精華 生產廠家 河南仰韶酒業(yè)有限公司 原產地 河南澠池 價格:450元/盒
3,仰韶酒大家有沒有聽過是河南的品牌吧
對啊,我就是賣這個酒的!再看看別人怎么說的。
仰韶是河南名酒的其中一種歷史名酒,河南專供,現在仰韶酒業(yè)的種類就有很多,仰韶彩陶坊,醉陶坊,現在仰韶彩陶坊就出了一款新酒大河春秋采用“九糧九蒸”的釀制工藝
是啊,河南名酒之一,澠池產的
4,000676為什么停牌
公司股東河南思達科技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12月15日,以大宗交易方式減持603萬股公司股份,本次減持后河南思達將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沒事 是因股東大會今天停牌一天。
召開股東大會,停牌一天
股東大會
召開股東大會,2009年12月17日停牌一天
股東大會停牌一天
5,發(fā)起人與股東
"股東與發(fā)起人是有區(qū)別的,發(fā)起人是股東,但股東不一定就是發(fā)起人。公司發(fā)起人,也稱公司創(chuàng)辦人,是指籌劃、實施公司設立,在公司章程上簽名并承擔設立責任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包括發(fā)起人和認股人。有限公司設立時,設立公司的人也可以成為發(fā)起人的。公司成立之后,發(fā)起人就成了公司的股東。發(fā)起人和股東只是在公司設立不同階段的稱呼。 "
公司發(fā)起人,是指參加訂立發(fā)起人協(xié)議,提出設立公司申請,認購公司出資或者股份并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fā)起人一般會擁有股東的地位。 股東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資人或叫投資人。股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有表決權,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yè)的投資者。
6,河南名酒是什么價位多少
去周口看看吧 那里很多
cn" target="_blank">http://www.sina://www塑豫酒名品促豫酒復興 消費者喜愛的河南名酒 提問者評價 謝謝! 評論 |
塑豫酒名品促豫酒復興 消費者喜愛的河南名酒 http://www.sina.com.cn2006年01月20日07:26 河南報業(yè)網-河南日報 主辦:河南省酒業(yè)協(xié)會河南日報 (排名不分主次) 河南省宋河酒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宋河糧液、鹿邑大曲 河南仰韶酒業(yè)有限公司 仰韶酒 河南寶豐酒業(yè)有限公司 寶豐酒 河南省張弓酒業(yè)有限公司 張弓酒 河南祥龍四五酒業(yè)有限公司 四五酒 河南皇溝酒業(yè)有限公司 皇溝酒 河南賒店酒業(yè)有限公司 賒店酒 汝陽杜康(集團)總公司 汝陽杜康酒 伊川杜康實業(yè)有限公司 伊川杜康酒 河南淮濱烏龍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 烏龍酒 天冠集團河南省臥龍酒廠 臥龍玉液、天冠酒 河南林河酒業(yè)有限公司 林河酒 河南省富平春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 富平春酒 河南大河村實業(yè)有限公司 大河村酒 河南省百泉春酒業(yè)有限公司 百泉春酒 河南天源酒業(yè)有限公司 天源酒
7,本案中的隱名股東是否有股東資格
[案情]王某和張某開辦了一家有限責任公司,但經營一直不景氣。一年后,兩人邀請韓某攜資50萬元入股。為省麻煩,三人沒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手續(xù),也未在公司原始章程上簽名,只是出具了一張加蓋了公司財務專用章、注明是投資款收條。此后,陳某參與了公司的經營管理,并領取了利潤。三年后,由于公司的效益大增,王某和張某遂提出韓某的交的是借款,要將款還給韓某,并要求韓某退出公司。韓某不同意,彼此發(fā)生爭執(zhí),韓某便訴請要求法院確認其股東資格。 [分歧]審理中,就韓某是否有股東資格,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雖然收條寫明是投資款,但由于三人沒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手續(xù),也未在公司章程上簽名,即缺乏法定程序,故韓某的股東資格不能得到法律認可。 第二種意見則認為,韓某是公司的隱名股東,有股東資格。 [評析]筆者認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首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登記不是認定股東資格的最終或唯一依據。公司中的隱名投資是指一方實際出資,但公司章程、股東名冊或其他工商登記材料記載的投資人卻為他人的法律現象。其中實際出資人為隱名股東,公司章程等材料中記載的股東為顯名股東。盡管國務院《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規(guī)定,公司有重大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且增加股東、增加公司的注冊資本,均屬于公司的重大事項發(fā)生變更之列。即第三人入股,屬于公司股東的內部行為,股東之間應當依據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簽署出資證明書、變更股東登記等。但是,由于該規(guī)定在立法上落后于經濟的發(fā)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對此作出了必要補充。其第十七條規(guī)定“記載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的公司股東向公司主張股東權利,公司無相反證據證明其請求無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有限責任公司未置備股東名冊,或者因股東名冊登記管理不規(guī)范,未及時將出資人或者受讓人記載于股東名冊,但以其他形式認可出資人或者受讓人股東身份的,出資人或者受讓人可以依照前款向公司主張權利?!北景钢校n某即屬于“未及時將出資人或者受讓人記載于股東名冊”的情形。同時,韓某的身份有“其他形式認可”:加蓋了公司財務專用帳收條、收條載明該款系投資款且有數額、已實際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并領取工資還分配了利潤。 其次,韓某應當享有股東的權利,承擔股東的義務。一方面,公司的全部股東即王某和張某明知實際出資人陳某的出資,且當時韓某的目的是要成為公司的股東,王某和張某同樣要求韓某成為公司的股東,彼此的意思表示是真實、一致的,事后公司也已經認可以其以股東身份行使權利,可以認定實際出資人韓某對公司享有股權;另一方面,在我國,權利與義務是一致的。既然韓某對公司享有股權,那么也必須承擔股東的義務。如果在公司出現倒閉或破產時,應與其他一起對公司的資產承擔清算責任。當然假如 “隱名股東”故意規(guī)避《公司法》、行政管理規(guī)定,轉嫁風險于他人,也同樣必須承擔對應的民事責任。 再次,韓某有權通過訴訟確認其股東身份并依法予以登記。其根據在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即“有限責任公司出資人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股權受讓人受讓股權之后,公司未向其簽發(fā)出資證明書或者未將其記載于公司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公司履行簽發(fā)記載義務”、“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根據公司登記條例將出資人或者股權受讓人作為公司股東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公司不予申請登記的,出資人或者受讓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其享有公司股權并請求公司履行登記義務。股東向公司主張權利,公司僅以其未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東登記抗辯的,人民法院對其抗辯不予支持?!弊髡邌挝唬汉幽鲜∠宄强h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