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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安徽的徽鴻酒是不是焦陂酒廠的
- 2,徽鴻酒的是不是阜南皖寶酒廠出的
- 3,該合同屬于什么性質的行為
- 4,都說珍酒好喝有人知道是怎么釀造而成的嗎
- 5,關于侵犯著作權的案例分析
- 6,醬香酒大師丁勇
- 7,行為人在神志不清的狀態(tài)下實施的民事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效而為什么
1,安徽的徽鴻酒是不是焦陂酒廠的
廠長是原焦陂酒廠廠長,后來98年國有資產(chǎn)改制集團更名安徽皖寶酒業(yè)有限公司。滿意采納
也許是的。
2,徽鴻酒的是不是阜南皖寶酒廠出的
是的,老廠長是以前焦陂酒廠廠長,原阜南縣酒廠廠長,后來98年國有資產(chǎn)改制被達實集團收購改名皖寶酒廠,在阜南縣。滿意給分啊
也許是的。
3,該合同屬于什么性質的行為
這是司法考試的題是屬于一種民事的約定,不是行政合同
一般認定合同詐騙罪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 、根據(jù)《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利用經(jīng)濟合同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
4,都說珍酒好喝有人知道是怎么釀造而成的嗎
珍酒不錯,據(jù)說是除了茅臺外唯一由原茅臺酒廠廠長,工程師,技術人員釀造的,連窖石窖泥原料這些都是由茅臺酒廠原封不動搬過來的,40多年來一直秉承著傳統(tǒng)大曲醬香白酒釀造工藝和流程,好像用的是陶壇來長期貯存,是經(jīng)過時間的錘煉,才釀造出如此“一瓶難求”的優(yōu)質珍酒。
那個不是真真的酒,是用大米蒸熟后再加發(fā)酵的東西而做成的,蠻好吃的,不過吃多了也會醉人咯。 一般生吃也可以,,還有就是煮湯圓的時候加些進去就特別好吃了。
5,關于侵犯著作權的案例分析
1、李某說法不合法。根據(jù)《著作權法》第二條:“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fā)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故李某抗辯理由不成立。 2、李某侵犯張某著作權。適用于《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剽竊他人作品的”侵權情形(李某未經(jīng)張某許可,原封未動照搬其作品,用于商業(yè)活動)。 3、李某的商標專用權有效期為2002年2月10日至2012年2月09日止享有商標專用權(李某勝訴); 商標被撤銷、不保留申請記錄,不享有商標專用權(李某敗訴,商標被商評委撤銷)。
甲作曲,乙填詞,屬于我國著作權法中的"合作作品".并且是一種"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對于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合作者不僅對作品享有共同著作權,而且分別地對自己創(chuàng)作的部分單獨享有著作權.(比如乙可以把歌詞單獨抽出來,當作詩歌發(fā)表)但是,在行使單獨的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這里乙未經(jīng)甲的同意,擅自使用合作作品.侵犯了甲的著作權.本案應當支持甲的訴訟請求.
6,醬香酒大師丁勇
醬香酒大師丁勇,有30多年的調酒經(jīng)驗,是中國醬香型白酒之父-----茅臺酒廠李興發(fā)大師的嫡傳三弟子,深得李興發(fā)大師真?zhèn)?。是茅臺當代最資深的勾兌大師之一?,F(xiàn)任貴州華黔古仁酒業(yè)總工程師、調酒大師。 丁勇早在與茅臺酒廠同年建廠、有“赤水河畔二茅臺”之稱的貴州懷酒廠就擔任過23年的副廠長、總工程師,從1986年就開始擔任貴州省商業(yè)廳商業(yè)評酒委員會委員,1992年榮獲貴州省“專業(yè)技術拔尖人才”稱號。 回顧歷史,1973年到1994年,在仁懷市政府的關懷下,號稱中國醬香型白酒之父的原茅臺酒廠副廠長、調酒大師李興發(fā);總工程師、廠長季克良;黨委書記鄒開良;副廠長汪華;釀酒大師許德明;共五位領導、專家曾受聘,擔任與茅臺酒廠同年建廠、有“赤水河畔二茅臺”之稱的貴州懷酒廠的技術顧問,將茅臺酒的核心釀造工藝全部引入懷酒的生產(chǎn)體系。丁勇大師在懷酒長擔任過23年的廠長,從師中國醬香型白酒之父-----茅臺酒廠李興發(fā)大師,無論論師承還是其掌握的技術體系,都可謂與茅臺酒廠同宗、同源,在現(xiàn)今堪稱“醬香酒大師”。
7,行為人在神志不清的狀態(tài)下實施的民事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效而為什么
要看當事雙方的出法點和動機,以及醉酒人的清醒程序而定.
如果沒有記錯的話,這是2002年的一道司法考試題啊。這個協(xié)議并非一個民事合同,是行政性質的。 這道題的原題是:某縣政府為了鼓勵縣屬酒廠多創(chuàng)稅利,縣長與酒廠廠長簽訂合同約定:酒廠如果完成年度稅收100萬元的指標,第二年廠長和全廠職工均可加2級工資。該合同屬于什么性質的行為。 這道題考查的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法人設立終止變更民事權利義務的合法行為。本題中:縣長代表縣政府與酒廠廠長簽訂獎勵合同,由于政府是行政管理部門,管理者酒廠等企業(yè)(題目中也說了,是縣屬酒廠),因此簽約主體地位不平等,因此該合同不是民事合同(即不是合同法規(guī)定的合同)。另外,看合同的內容,合同內容約定,酒廠如果完成年度稅收100萬元的指標,第二年廠長和全廠職工均可加2級工資。“完成指標”“漲工資”這些概念與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截然不同。所以,從締約目的來看,不是為產(chǎn)生民事法律關系,而是行政關系。 (*^__^*) 最近準備司考剛好這道題做的時候注意了一下,這個答案希望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