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包裝物怎么算消費稅的,白酒消費稅稅率是多少

1,白酒消費稅稅率是多少

白酒消費稅稅率是20%比例稅,加每斤0.50元定額稅,計算時:銷售收入X20%+銷售數(shù)量斤數(shù)X0.50元。
白酒消費稅的計算公式:不含稅銷售收入金額x稅率20%+銷售數(shù)量x定額稅率0.50元/斤。

白酒消費稅稅率是多少

2,白酒行業(yè)是如何征收消費稅的呢

白酒稅收大部分在企業(yè)就給承擔了,其中消費稅就是企業(yè)給交了。銷售環(huán)節(jié)不再征收消費稅。
需要的,酒類是交稅比較高的,在銷售環(huán)節(jié)需要增值稅和消費稅
白酒在批發(fā)環(huán)節(jié),征收增值稅,不征收消費稅

白酒行業(yè)是如何征收消費稅的呢

3,白酒的消費稅求解

請注意本題中的計量單位的變化。200萬元=200x10000=2000000(元),20噸=20x1000=20000(千克)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第四條“關于調整稅目稅率”第(四)項“調整白酒稅率”規(guī)定如下: 糧食白酒、薯類白酒的比例稅率統(tǒng)一為20%。定額稅率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從量定額稅的計量單位按實際銷售商品重量確定,

白酒的消費稅求解

4,白酒消費稅的核定標準

第一,白酒生產企業(yè)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yè)消費稅計稅價格高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含70%)以上的,稅務機關暫不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第二,白酒生產企業(yè)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yè)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以下的,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由稅務機關根據(jù)生產規(guī)模、白酒品牌、利潤水平等情況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50%至70%范圍內自行核定。其中生產規(guī)模較大、利潤水平較高的企業(yè)生產的需要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稅務機關核價幅度原則上應選擇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60%至70%范圍內

5,銷售白酒的包裝物費用是怎么核算的比如酒瓶吧

一般來說,構成產品實體的包裝物如酒瓶計入產品的制造成本;不構成產品實體的包裝物如紙箱計入銷售費用(或說營業(yè)費用)!領用酒瓶,用于生產時:借:生產成本貸:原材料(或其他科目)領用包裝物用于銷售時:借:銷售費用(或營業(yè)費用)貸:包裝物(或其他科目)
無涯草的回答非常正確.
消費稅除啤酒黃酒外,均要并入酒類產品銷售額中 增值稅中對白酒包裝物的規(guī)定和消費稅是一樣的,都要并入銷售額中
有單獨計價我不單獨計價的兩中方法。 酒瓶跟白酒不能分開的,就像牙膏跟裝牙膏的皮盒。

6,如何確定白酒的消費稅稅率

問:我廠生產白酒耗用的外購原料既有糧食、薯類酒,又有其他原料酒,工藝復雜,難以劃分。請問如何確定白酒的適用消費稅稅率?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2]109號文件)規(guī)定:(一)對以糧食原酒作為基酒與薯類酒精或薯類酒進行勾兌生產的白酒應按糧食白酒的稅率征收消費稅。(二)對企業(yè)生產的白酒應按照其所用原料確定適用稅率。凡是既有外購糧食、或者有自產或外購糧食白酒(包括糧食酒精),又有自產或外購薯類和其他原料酒(包括酒精)的企業(yè)其生產的白酒凡所用原料無法分清的,一律按糧食白酒征收消費稅。
目前的白酒(包括糧食白酒和薯類白酒)消費稅從價比例稅率還是20%,從量定額稅率是0.5元/500克,今年還沒見出有關于酒類消費稅稅率調整的規(guī)定。白酒消費稅新規(guī),是指為了保稅基針對計稅價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于2009年8月1日起實施的《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試行)》。《辦法》規(guī)定,白酒生產企業(yè)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yè)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70%以下的,稅務機關應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辦法》指出,上述銷售單位是指,銷售公司、購銷公司以及委托境內其他單位或個人包銷本企業(yè)生產白酒的商業(yè)機構。這些銷售公司、購銷公司是指,專門購進并銷售白酒生產企業(yè)生產的白酒,并與該白酒生產企業(yè)存在關聯(lián)性質。

7,包裝物的消費稅

出租、出借的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借記“銀行存款”賬戶,貸記“其他應付款”賬戶;待包裝物按期返還而退回包裝物押金時,作相反的會計處理;包裝物逾期收不回來而將押金沒收時,借記“其他應付款”賬戶,貸記“其他業(yè)務收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賬戶;這部分押金收入應繳納的消費稅應相應記人“其他業(yè)務支出”賬戶。例如,某卷煙廠2004年7月銷售甲類卷煙一批,取得銷售收入400000元(不含稅),另收取包裝物押金52 650元,包裝物的回收期限為1個月;同時銷售乙類卷煙一批,取得收入300 000元(不含稅),其中包括隨同卷煙銷售的包裝物的價值50 000元,款項均以銀行存款收訖。假定該煙廠對卷煙和包裝物分別核算,且銷售甲類卷煙的包裝物逾期未收回。則該煙廠會計處理如下:⑴銷售甲類卷煙應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增值稅銷項稅額=400 000×17%=68000(元)應納消費稅額=400 000×50 % =200000(元)銷售甲類卷煙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不征稅。借:銀行存款 520 650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400 000其他應付款  52 650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8 000借:主營業(yè)務稅金及附加 200 000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200 000⑵銷售乙類卷煙應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增值稅銷項稅額=300 000×17%=51 000(元)應納消費稅額=300 000 ×40 % =120 000(元)其中包裝物應納的消費稅傾=50.000×40%=20 000(元)借:銀行存款  351 000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250 000其他業(yè)務收入 50 000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1 000借:主營業(yè)務稅金及附加  100 000其他業(yè)務支出 20 000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120 000⑶逾期未收回包裝物而沒收押金時:增值稅銷項稅額=52650÷(1+17%) × 17%=7 650(元)應納消費稅額=52650÷ (1+17%)×50%=22500(元)借:其他應付款 52 650貸:其他業(yè)務收入  45 000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7 650借:其他業(yè)務支出 22 500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22 500 包裝物已作價隨同產品銷售,但為促使購貨人將包裝物退回而另外收取的押金,借記“銀行存款”賬戶,貸記“其他應付款”賬戶;包裝物逾期未收回,押金沒收,沒收的押金應繳納的消費稅,首先自“其他應付款”賬戶中沖抵,即借記“其他應付款”賬戶,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賬戶;沖抵后“其他應付款”賬戶的余額轉人“營業(yè)外收入”賬戶。例如,某公司2004年4月銷售應稅消費品200噸,每噸不含稅銷售價格為1000元,隨同產品銷售并單獨計價的包裝物200個,不含稅單價 300元/個,為促使包裝物能夠收回,另外每個包裝物收取押金23.4元,上述款項均以銀行存款收訖。則該公司會計處理如下:⑴銷售應稅消費品及包裝物,確認收入時:借:銀行存款 308 880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200 000其他業(yè)務收入  60 000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4 200其他應付款 4 680⑵計算該消費品應納的消費稅(假定該產品適用的消費稅稅率為10%)時:應納消費稅額=(200 000+60 000) ×l0%=26 000(元)借:主營業(yè)務稅金及附加20000其他業(yè)務支出6000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26000⑶假定包裝物的回收期限為3個月,2000年10月未收回包裝物而沒收押金時:該押金應納的增值稅銷項稅額=4 680÷(1+17%) ×17%=680(元)該押金應納的消費稅額=4680÷ (1+17%)×10%=400(元)借:其他應付款  4 680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80一應交消費稅 400 自1995年6月1日起,均應并人酒類產品的銷售額中,依酒類產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收取押金時記人“其他應付款”賬戶,包裝物所應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則應記人“其他業(yè)務支出”或“營業(yè)費用”賬戶,即借記“其他業(yè)務支出”或“營業(yè)費用”賬戶,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賬戶。⑴收取押金時:借:銀行存欲 2 340貸:其他應付款 2 340⑵計算提取增值稅和消費稅時:應納增值稅=2340÷(1+17%) ×17%=340(元)應納消費稅=2340÷(1+17%) ×25%=500(元)借:其他業(yè)務支出(或營業(yè)費用) 840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應交消費稅 500

推薦閱讀

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