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廠銷售糧食白酒2噸,稅務某酒廠某月份銷售糧食白酒100噸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每

1,稅務某酒廠某月份銷售糧食白酒100噸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每

搜索百度:外收取保質費 消費稅 如下:銷售糧食白酒應納消費稅=(100*4000+23400/1.17)*20%+100*2000*0.5=84000+100000=184000委托加工應代扣消費稅=(75000+15000+5000*2*0.5)/1-20%*20%+5000*2*0.5=23750+5000=28750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受托方在交貨時已經代扣代繳消費稅,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銷售的,不再征收消費稅:)

稅務某酒廠某月份銷售糧食白酒100噸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每

2,某酒廠4月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銷售糧食白酒4000斤取得含稅銷售

消費稅=14040/(1+17%)/(1-20%)乘以20%+4000乘以0.5=5000元
酒的話,是復合計稅~你消費稅率沒給,還有酒的定額稅率也沒給~我查的:消費稅20%,定額0.5元1斤未稅銷售額 :14040除1.17=12000從價定率應稅:12000*20%=2,400定額應稅:4000*0.5=2000應交消費稅=從價2400+定額2000=4400注明;酒類的消費稅跟定額稅我只是比例,俱體的要自己去查哦。

某酒廠4月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銷售糧食白酒4000斤取得含稅銷售

3,某酒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銷售糧食白酒25噸收取價款

白酒消費稅比率稅率:20%;定額稅率: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應交消費稅:[20+(2.34+1.17)÷(1+17%)]×20%+25×2000×0.50/10000=4.6+2.5=7.1萬元,白酒包裝物押金,不管是否退回,都要確認為消費稅的計稅依據。
白酒消費稅比率稅率:20%;定額稅率: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應交消費稅:[20+(2.34+1.17)÷(1+17%)]×20%+25×2000×0.50/10000=4.6+2.5=7.1萬元,

某酒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銷售糧食白酒25噸收取價款

4,糧食白酒比例稅率為20定額稅率為每斤05元某酒廠銷售20噸

因為每斤0.5元,而要求單位是萬元,所以把元換成萬元,要除以10000
現行消費稅的征稅范圍中,只有卷煙、糧食白酒、薯類白酒采用混合計算方法。其基本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稅銷售數量×定額稅率+應稅銷售額×比例稅率 此題中本月應稅白酒數量=20×1000×2=40,000(斤),單位稅額0.5元; 從價定率征收的銷售額為20×30,000=600,000(元),比例稅率為20%。 則應納消費稅額=20×1000×2×0.5+20×30,000×20%=140,000(元) 所以此題選擇b,14萬 望采納,謝謝

5,某酒廠銷售自產糧食白酒7000千克取得收入84000元不含稅

應交增值稅=(84000+500)x17%=14365應納消費稅=7000x2X0.5+(84000+500)x20%=23900分錄: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98865貸:主營業(yè)務收入84000貸:其他業(yè)務收入500貸: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4365借:營業(yè)稅金及附加23900貸:應繳稅費——應交消費稅23900
借:銀行存款 98865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84000 其他業(yè)務收入 500 應交稅費 14365
增值稅=84000*17%+500*17%因是糧食白酒所以是復合計征消費稅,即既從價又從量。因包裝物連同應稅消費品銷售,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無論會計上如何讓處理,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白酒的消費稅為20%加0.5元/500克。0.5元/500克=1元/1千克消費稅=(84000+500)*20%+7000=23900確認收入借:銀行存款 98865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84000 其他業(yè)務收入 5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4365結轉成本……借:營業(yè)稅金及附加——消費稅 239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2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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