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臺為什么撤國酒,南通縣撤縣建市十周年茅臺酒值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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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通縣撤縣建市十周年茅臺酒值多少錢

53° 茅臺 國慶50周年(1999年) 500ml網上賣價50000元
現在1000左右,但不能上柜銷售,不能流通

南通縣撤縣建市十周年茅臺酒值多少錢

2,茅臺為什么是國酒誰封的

茅臺酒之所以被譽為“國酒”,是由其悠久的釀造歷史、獨特的釀造工藝、上乘的內在質量、深厚的釀造文化,以及歷史上在中國政治、外交、經濟生活中發(fā)揮的無可比擬的作用、在中國酒業(yè)中的傳統(tǒng)特殊地位等綜合因素決定的。大家公認的,大家封的。

茅臺為什么是國酒誰封的

3,北京酒吧是不是都有宰客的行為呀

關不了 三里屯不是工薪階層去的地 有錢人多的是 宰客 那是民不舉官不究的事 舉了還不見得究呢 這個不會妨害到社會和諧 因為去酒吧的是少部分人
你干嘛不去工體那邊啊,工體西門那邊很多大的酒吧比如 唐會,coco,美麗會,跟前那么多,里邊都是很正規(guī)的,我經常去工體,一次都沒遇見過,自己玩自己的

北京酒吧是不是都有宰客的行為呀

4,宋小寶為什么要向觀眾道歉連吹六瓶啤酒

節(jié)目錄制完成后,本來已經喝了5瓶的他突然留在舞臺上叫住正在撤場的演員與道具師們,滿懷歉意的主動坦誠自己今天因為高燒,本應連喝六瓶啤酒的節(jié)目中少喝了一瓶酒,要給觀眾們補上再干一瓶,與去年全場起哄“再來一條辣根”的反應不同,現場許多心疼宋小寶的觀眾都拼命搖手高喊“不要干不要干”,但敬業(yè)的宋小寶還是較真兒補上了這一瓶,一飲而盡后在工作人員的攙扶下離開舞臺,這一幕引來現場觀眾動情熱烈的掌聲,高喊“宋小寶!沒毛病
嗯,小品烤串

5,哈爾濱白酒行業(yè)的特點

這得看消費群體.你的提問應該針對哪些群體,每個人的回答都不能面面俱到.白酒的品牌還是那幾個經久不變的,五糧液,天號陳,茅臺,水井坊,舍得.但有些地產酒也不錯,價位和那幾個廣為人知的大牌不相上下.這里提到的就是"富裕老窖",還有玉泉方瓶15年.玉泉方瓶是兼香型的,但是口感偏醬香.和茅臺的味道差不多,喝下去沒有茅臺那么沖.富裕老窖和口感和水井坊差不多,綿綿的.養(yǎng)生酒呢,喝的不太多.如果喝養(yǎng)生酒不如喝紅酒了.白酒其實不用推銷,有消費能力的就喝大牌,喝了不那么難受.酒包的再好,只是第一次吸引人的眼球,品出酒的好壞,包裝不重要了.像茅臺多少年了,還是那樣.廣告嘛,我個人認為不重要.你無非是在酒店弄個展臺,弄個X架,弄一些促俏小姐.等你這些都撤的時候,誰還會要你的酒.
哈爾濱龍濱酒就應該是你說的. 2001年2月23日,被中國白酒專家組鑒定為具有國內先進水平溶醬香、濃香、芝麻香、幾種香型傳統(tǒng)手工藝結合的創(chuàng)新,且獨一無二,獨樹一幟的龍濱芝麻香型白酒?。。?/div>

6,公司這樣的行為屬于詐騙嗎

個人認為你可以主張簽訂合同時是重大誤解使合同變更或者撤銷。 我找了些關于重大誤解的解釋,希望對你有幫助。 我們這年紀都容易輕信,不要灰心,祝你的創(chuàng)業(yè)路走的更順利。 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重大誤解,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構成并產生使合同撤銷(或者變更)的法律后果。一般情況下,重大誤解由以下要件構成: (1)必須是表意人(即作出意思表示的當事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首先,表意人要將其意思表示表達出來(體現在合同條款中),否則無從評價其是否存在著誤解問題。其次,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因為誤解所造成的,即表意人的錯誤認識與其作出意思表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2)必須是對合同的內容發(fā)生了重大誤解。重大誤解必須是對合同的內容發(fā)生了重大誤解,并導致了合同的訂立,從而使當事人能主張撤銷合同。在法律上,一般的誤解并不都能使合同撤銷。我國司法實踐認為,必須是對合同的主要內容發(fā)生誤解才構成重大誤解。因為在對合同的主要內容發(fā)生誤解的情況下才可能影響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并可能使誤解的一方的訂約目的不能達到。 如果對如下情況發(fā)生錯誤認識,一般則不能認為構成誤解:①對訂立合同的動機發(fā)生錯誤認識。當事人訂立合同都具有各種不同的動機,如購買電腦是為學習所用,在該合同中購買是目的,學習是動機,如果事實上學習本身是一個錯誤,則屬于動機的錯誤,不應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否則將會嚴重影響到交易的安全。當然,如果當事人將其訂約的動機以條件的形式訂立于合同中,則動機的錯誤有可能影響到合同的效力。②對某些用語發(fā)生錯誤,如不影響合同的性質和合同的內容,也不應作為重大誤解而使合同撤銷。 對合同的內容發(fā)生認識上的錯誤,主要是指對合同主要條款發(fā)生認識上的錯誤;對次要的且不會過多地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合同條款發(fā)生誤解,一般不應當作為重大誤解處理。當然,對哪些條款認識錯誤構成重大誤解,應當根據具體合同的性質和交易習慣等因素來認定。 (3)誤解是由誤解方自己的過錯造成的,而不是因為受到對方的欺騙或不正當影響造成的。在通常情況下,都是由表意人的自己過失行為造成的,即由其不注意、不謹慎造成的。如果表意人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則不能按誤解處理。任何人都應當對其故意行為負責,如果表意人在訂約時故意保留其真實的意志,或者故意與對方訂立看似與實際不符的合同,或者明知自己已對合同發(fā)生誤解而仍然與對方訂立合同,均表明表意人希望追求其意思表示所產生的效果,在此情況下并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因此不能按重大誤解處理。例如,甲明知乙賣的是假貨而仍訂立買賣合同,這就不能以重大誤解對待,該合同應當是有效的合同。所謂重大過失,是指按照通常交易習慣應予注意而怠于注意。例如表意人對于對方提交的合同草案根本不看就簽字蓋章,則行為人無權請求撤銷。法律不允許當事人在自己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借口其實施的行為對自己不利而隨時提出撤銷。在實踐中區(qū)分一般過失或者重大過失,應根據具體情況來定。 誤解完全是由誤解一方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在這一點上,它與誤傳是不同的。在誤傳的情況下,表意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只是由于傳達人的錯誤造成了誤傳。而誤解完全是由一方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如果是因對方當事人故意捏造虛假事實使一方陷入錯誤,則屬于欺詐而不是重大誤解。 (4)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有可能對誤解人造成較大損失。正是由于當事人對合同的內容發(fā)生認識的錯誤,并基于此種錯誤認識而訂約,必然會影響到其所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因此才能稱為重大誤解。在絕大多數情況下,誤解會給誤解方造成一定的損失,法律正是從保護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誤解方的利益出發(fā),才允許其撤銷或變更合同。 至于誤解是否給當事人實際上造成了較大損失,不宜作為重大誤解的必備條件。在合同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情況下,重大誤解一般要給誤解一方造成較大損失。但是,如果合同尚未履行,也可能僅造成輕微的損失,甚至未造成實際損失,此時,仍應當按重大誤解對待。若以造成誤解人較大實際損失為條件,則勢必會把尚未履行的重大誤解合同排除在外。讓當事人履行合同造成損失后再按重大誤解合同處理,這顯然是沒有道理的。只要誤解已影響到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或影響到其訂約目的的實現,或者一旦履行就會給誤解人造成較大的損失,都可認為構成重大誤解。當然,如果已造成較大損失的,在合同被撤銷以后,應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等因素來確定損失的分擔和損失賠償問題。 4.重大誤解的表現 如上所述,對合同主要內容的誤解,影響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或者權利義務的,才可作重大誤解對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1條規(guī)定,行為人因為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guī)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一般來說,重大誤解包括如下幾種情況: (1)對合同的性質發(fā)生誤解。在合同性質發(fā)生誤解的情況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將發(fā)生重大變化。例如,誤將買賣作為贈與或將贈與作為買賣,將補償貿易或者來件裝配誤認為涉外貨物買賣,將借貸合同誤認為借用合同等,則當事人將承擔完全不同的權利和義務,而且發(fā)生此誤解也完全違背了當事人在訂約時所追求的目的,因此應作為重大誤解。 (2)對對方當事人發(fā)生誤解。對對方當事人的選擇自由是合同自由的主要表現。在許多情況下,對對方當事人的選擇發(fā)生錯誤不會對合同的權利義務內容發(fā)生重大影響,只要對方同意訂立合同,自愿承擔合同的權利義務,就應當依約履行;但在特殊情況下,對對方當事人的錯誤也可構成重大誤解。主要是在一些基于當事人的信任關系和注重相對人的特定身份的合同中,當事人的身份對合同的訂立與履行具有重要意義。例如在承攬、委托、演出、約稿等合同中都十分注重相對人的技能、信用、資歷、身份等情況下,如果對對方發(fā)生誤解,則應構成重大誤解。如在加工承攬合同中,因為加工承攬合同往往要求特定的人以其技術、能力從事加工承攬工作,如果將甲公司誤認為乙公司而簽訂了加工承攬合同時,當事人可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3)對標的物質量的誤解。如果標的物的質量直接涉及到當事人訂約目的或重大的利益,則對質量發(fā)生誤解可以構成重大誤解。例如誤將復制品當作真跡出售或購買,誤將鉆石當作普通石頭出售,則可以認為構成重大誤解。但是對質量本身沒有發(fā)生誤解,而只是對標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產生了誤解的,不應該當作重大誤解處理。 (4)對標的物品種、規(guī)格的誤解,特別是對同類物品不同品種、規(guī)格的誤解。如誤將茅臺酒當作二鍋頭購買,這實際上是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指向對象即標的本身發(fā)生了誤解,應屬于重大誤解。在實踐中對標的物規(guī)格的誤解,如誤將千噸水壓機當作萬噸水壓機也應屬于對標的物品種的誤解。 (5)對價款或者報酬的誤解。例如誤將僅值100元的標的物當作1000元的商品。在實踐中,當事人在訂約時對價金沒有發(fā)生誤解;但在履約時一方因為過失而向另一方多交付價款和酬金,此種情況因并非是對合同本身發(fā)生誤解,因此不應按重大誤解撤銷合同,而應當按給付的不當得利處理。 除對上述情況發(fā)生誤解以外,對標的物的數量、包裝、履行方式、履行地點、履行期限等內容的誤解,如果并未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或影響訂約目的的實現,則一般不應作為重大誤解。在實踐中,具體確定重大誤解,要分別當事人所誤解的不同情況,考慮當事人的狀況、活動性質、交易習慣等各方面的因素來確定。比如對履行地點的誤解,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不能稱為重大誤解,但是由于對履行地的誤解使一方支付的費用過大,此時,履行地點誤解應視為重大誤解。
你有沒有向該公司訂過單,單價是多少,成本價又是多少,利潤又是多少,你有沒有想過?合同上說的又是什么?你簽過合同了嗎?
如果你說的東西都有證據相支撐的話,還好說。 不過因為金額不大,估計不管是刑事還是民事,都非常非常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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