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散裝白酒不合格怎么處罰
法律分析: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五十條 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散裝白酒抽樣檢查不合格該以什么樣的比例罰款
白酒抽樣檢查不合格,會通過當地質監(jiān)部門下發(fā)通知給你單位,要求限期整改,問題酒會被查封并下架,處罰金額按銷售數額多少而定。1、白酒(Chinese spirits)的標準定義是:以糧谷為主要原料,以大曲、小曲或麩曲及酒母等為糖化發(fā)酵劑,經蒸煮、糖化、發(fā)酵、蒸餾而制成的蒸餾酒。又稱燒酒、老白干、燒刀子等。酒質無色(或微黃)透明,氣味芳香純正,入口綿甜爽凈,酒精含量較高,經貯存老熟后,具有以酯類為主體的復合香味。2、以曲類、酒母為糖化發(fā)酵劑,利用淀粉質(糖質)原料,經蒸煮、糖化、發(fā)酵、蒸餾、陳釀和勾兌而釀制而成的各類酒。而嚴格意義上講,由食用酒精和食用香料勾兌而成的配制酒則不能算做是白酒,而應該稱之為含有酒精的飲料。
3,散酒抽查不合格處理結果
2019年10月,某市場監(jiān)管局委托法定檢測機構對A超市銷售的散裝白酒(濃香)抽樣進行檢測。經檢驗,酒精度不符合GB/T20822-2007《固液法白酒》標準要求,檢測結論為不合格。因酒精度的GB/T20822-2007是推薦性質量標準,因此在定性處罰中產生了以下爭議。一是GB2767-201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蒸餾酒及配制酒》;二是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與包裝食品標簽通則》;三是質量標準GB/T20822-2007《固液法白酒》。第一類和第二類屬于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第三類屬于國家食品質量標準。除了GB/T20822-2007《固液法白酒》,質量標準還有GB/T20823-2007《特香型白酒》、GB/T20824-2007《芝麻香型白酒》、GB/T20825-2007《老白干香型白酒》等。 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條第(五)項、第(六)項,與食品安全相關的食品衛(wèi)生和質量是應當成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然而截至目前,應當明確第一類和第二類是食品安全標準,第三類不是食品安全標準。首先,實際的檢測依據為GB/T20822-2007《固液法白酒》 ,但依據《產品質量監(jiān)督抽查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了食品監(jiān)督抽查規(guī)定優(yōu)先適用的原則,本案的抽檢目的、性質是食品安全監(jiān)管,抽檢、復檢、異議和判定程序均按照食品安全監(jiān)管規(guī)范性文件辦理,因此形成了本案的優(yōu)先適用《食品安全法》的順序關系。 此外,《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規(guī)定的“兜底條款”,明確了兩種情形適用《食品安全法》處罰:一是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情形;二是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形,據此,即便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仍應適用《食品安全法》處理。其次,分析適用《食品安全法》的具體條款。食品安全抽檢依據的質量標準,是否在檢測工作中一經采用便有了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同等效力,,而應當分析不合格的原因。 依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食品監(jiān)督抽檢適用檢驗標準和方法,是以排查風險為目的,并未規(guī)定采用的衛(wèi)生或質量等標準具有食品安全標準效力。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規(guī)定的“兜底條款”,第二種情形明確是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形,因本案不合格的檢測依據不是食品安全標準,因此不適用。第一種情形是“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情形”,是否適用取決于本案的違法行為是否有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定性和處罰規(guī)定。本案實際酒精度與標簽聲稱的酒精度不符,仍然上市銷售,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對應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有明確的罰則,不需要適用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規(guī)定的“兜底 【法律依據】 第七十一條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建立并遵守出廠檢驗記錄制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wèi)生行政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本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給予處罰。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